《真正的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完美结合。》 •紧急避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指在正在发生的危险迫在眉睫且没有其他方法避免时,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更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条件可免除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成立条件: 《刑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者,不适用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1. 避险意图:必须为保护合法利益,目的正当。 2. 避险起因:危险须真实存在且正在发生,可来自自然力、动物或人的违法行为。 3. 避险时间:危险须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构成直接威胁。 4. 避险可行性:须“不得已”,即无其他更安全方式避免危险。 5. 避险限度:所损害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权益,否则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法律后果与限制: •符合条件时,不负刑事责任。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同于正当防卫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 •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者(如警察、消防员),在履行职责时面对危险,通常不能以免除自身危险为由不履行职责。 #普法小剧场 #刑法知识 #多学法律少吃亏 #刑法 #普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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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违法必查:守护司法公正的底线不容突破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当守门人知法犯法,伤害的远不止单个案件的当事人,更是司法系统的公信力根基,甚至动摇整个社会对法治的信仰。从贵州法官姚正超接受请吃、“未审先判”被免职,到江西法官熊艳因接受宴请礼品被调查,这些案例都印证了一个核心命题:法官违法必须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法官的违法行为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对当事人而言,可能是工程款被恶意拖欠却申诉无门,或是无端背负巨额债务陷入人生困境 ;对司法组织来说,个别法官的徇私舞弊会形成“破窗效应”,腐蚀队伍风气,瓦解内部监督的“防火墙” ;而对法院乃至整个司法系统,这种行为是最致命的自毁——当公众看到同案不同判的双重标准,看到程序正义被人情饭局践踏,对司法的信任便会轰然崩塌。《刑法》早已明确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惩处规定,党纪国法的红线从未模糊,所谓“不查”往往是调查程序尚未走完,而非对违法行为的纵容。 事实上,公众担忧的“不查”,本质是对调查力度、纠错效率和追责彻底性的期待。姚正超被免职不能止于降职,还需追查其是否存在更深层的利益输送,涉事错案必须依法再审 ;周庆华等法官的渎职问题不能悬而未决,要以明确的立案调查回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法官手握审判权,这份权力来自人民,必须在阳光下运行。对违法法官的严格调查,不是否定司法队伍,而是对绝大多数公正司法者的肯定,更是司法系统自我净化、自我革新的必然选择。 司法公信力的构建非一日之功,而破坏它只需一次枉法裁判。唯有坚持“法官违法必查、查必从严、责必到位”,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让错案得到彻底纠正,才能重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让法院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坚实殿堂。  #法律常识 #不法分子太猖狂 #不法分子 #不按套路出牌 #不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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