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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粮食款涉诈该不该被冻结 近日,河南新乡原阳市民孙先生通过网络结识一名自称收粮老板的买家,对方从孙先生哥哥这里收购了三车共100多吨的小麦,总价28万元,孙先生分部分把钱转给妻子和哥哥,两天后,孙先生及其哥哥、妻子的银行卡因资金涉诈被冻结致"钱货两空"被冻结。该案折射出洗钱犯罪打击与无辜者权益保护的司法难题。从刑事辩护视角审视,公安机关的资金查扣于法有据,公安机关对孙先生及其亲属银行卡的冻结措施,符合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规则。 但是,孙先生兄妹的财产损失不应被司法程序忽视,其核心法律依据在于刑事案件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 孙先生兄妹的交易完全符合保护条件:首先交易时对资金涉诈不知情,具备"受让善意";其次,以28万元对价出售100吨小麦,价格符合市场行情,属于"合理对价取得";最后,货款已实际到账,依据"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已完成所有权转移 。此种合法交易产生的权益,理应受到司法尊重与保护。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追缴涉案财物应以不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不能将侦查成本转嫁于无辜农户 。在粮食款洗钱案的处理中,公安机关既要坚守"涉案资金查扣"的法律底线,更要秉持"善意保护"的司法理念。不能简单的一扣了之。#刑事律师 #法律咨询 #信阳律师 #信阳刑事律师 #电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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