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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同律师揭秘,合同是什么,法律约束力如何强势“护航” #北京合同律师咨询线上 #北京合同律师咨询服务 #北京合同律师在线咨询 #北京合同律师法律咨询 #北京合同律师一对一咨询 合同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仅约束当事人。合同在民事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这一界定明确了合同的本质属性,它反映了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愿、公平原则所达成的合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这种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一方面,它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另一方面,法律保障合同的稳定性与权威性,确保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让民事主体在开展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时能有明确的规则可依。 如果您正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数字。 15910955556 北京律师汪立勇 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经验,团队签约多家企业常法顾问,能提供合同审核等全方位法律服务。 擅长建筑工程、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 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 经典案例有:代理北京某装饰公司追回800余万工程款;帮某知名建材品牌追回拖欠10余年500余万货款;助某施工班组追回200余万工程款;为劳动者追回50余万赔偿金;代理原告追偿第三者赠与合同获130余万支持。 用户好评:专业能力超强,面对复杂案情也能精准分析,全力维护客户权益,让人十分安心。 执业特点:理论素养与执业素养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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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该制度主要由《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三节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特别规定。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可以通过口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2、 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下,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下,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3、 不得约定试用期; 4、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 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标准工时制度是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6、 用人单位只有为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律义务,并无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义务,但是劳动者可以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7、 计算加班费不同。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时间(通常是8小时/天)工作,必须支付加班费;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下,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时间(4小时/天或者24小时/周)工作,实践中根据以下情况判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约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费的,按照约定处理;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未约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是否支付加班费的,按照超过8小时/天的部分、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时间计算相应的加班费。 8、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适用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但是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则很有可能实际上构成全日制用工,一旦构成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就存在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等法律风险。 #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 #工时制度 #加班费 #劳动纠纷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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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昌4天前
北京合同法律师详解,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如何确定 #北京合同法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北京合同法律师法律解答 #北京合同法律师和解 #北京合同法律师分析解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成立时间判定以承诺生效时间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当事人采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的,电子签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的,合同自双方完成电子签名之时成立。如果当事人对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另有约定,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从其约定。实践中需结合电子合同的订立流程、系统记录等证据综合判定,确保认定结果符合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定。 如果您正面临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在评论区留言或在后台私信 北京合同法律师杨智昌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社会任职: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沈阳仲裁委、宁波仲裁委、青岛仲裁委、呼和浩特仲裁委等多家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法学会债法研究会理事 擅长领域:合同、建筑工程、婚姻、房地产、承揽加工领域、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等 执业特点: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曾办理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有在大型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经验,具有很深的法律理论造诣和法律理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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