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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制度 在我国,目前主要存在标准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以及其他特殊工时制度(比如缩短工作时间制度和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中加班的两种情况; 1、 用人单位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如果未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双重协商,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应罚款) 2、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三十六小时为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总时数上限;特殊原因 + 健康保障 + 双重协商 + 时间限制,未满足前述四个条件,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应罚款) 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在标准工时制度下: 1、 用人单位合法安排劳动者每周超过40小时或者每日超过8小时的工作,都算加班,劳动者此时因此享有一个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权利; 2、 如果用人单位未合法按照规定安排加班,而是直接用工超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就构成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加班,而是直接用工超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则构成同时违反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此时劳动者均享有两个权利:1、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同时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2、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权利; #标准工时制 #劳动合同 #加班费 #工时制度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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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入门:关于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在处理销售人员的加班问题以及订单制工厂的加班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不定时工时或综合工时制度来解决。今天,我将详细讲解这两种工时制度的一些关键要点。   首先,这两种工时制度都需要向相关部门,即人事局进行申请,并且都有一定的期限,通常是绑定某些特定岗位的。也就是说,申请时需明确指出是公司哪些岗位将采取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时,审批通过后,这些岗位即可执行相应的工时制度。新员工入职时,若岗位在已审批范围内,同样适用该制度。但如果新岗位未在申请备案中,则需要重新申请。   接下来,谈谈这两种工时的适用情况。综合工时适用于订单制工厂等忙闲不均的行业,如交通、渔业等需要连续作业的场景。而不定时工时则适合于工作时间不确定的岗位,如高管、销售人员、出租车司机、仓库装卸人员等,这些岗位一般以工作结果为考核依据。例如,高管可能以公司利润或销售额为考核标准,出租车司机和仓库装卸人员的收入也与其工作量直接相关。   从本质上讲,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的工作时间要求应与标准工时一致。区别在于,综合工时是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例如一年内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8天,平均每月不超过20.67天,且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165.3小时,超出部分视为加班。而不定时工时由于不考勤,工作时间不计时,但每周需安排一天休息。   具体来说,若综合工时一年内未超限,则每月正常发放工资。例如,员工三四月份每月工作325小时,五六月份无工作休息,只要全年总时间不超限,每月工资照常发放。若全年总时间超限,超出部分按1.5倍加班工资发放。若全年总时间不足,休息月份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法定节假日加班,无论哪种工时制度,均按3倍工资支付。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想要了解更多内容,请访问主页商店的人力资源实操百科进行查阅和阅读。谢谢大家! #人事 #人力资源 #hr #不定时工时 #综合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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