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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和你无冤无仇为何针对你? 有业主认为,成立业委会是因为街道办不配合业主,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从而导致无法成立业委会,这种想法肯定是偏差的。就我们做的那么多案子来说,街道办不配合,大多数是我们业主提出了额外的诉求,比如议事规则加了“不表从多”,那作为街道办,他们不是法律工作者,他们工作依据来自于上级部门给的模板,而我们的诉求超出了模板的范围,他们没有办法快速的决定是否可行,要么需要向上请示,要么认为业主不听从指导意见,那只能暂停指导。那这时候我们业主就要去考虑,我们是否要坚持我们的诉求,我们的诉求是否在法律的框架内,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而后再去有理有据的去与街道办好好沟通,依法行使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那我们业主该怎么办? 第一,民法典277条明确说了,街道办的职责是指导和协助,也就是说其不是一个强制性行政行为j 第二,部分地区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这里的“应当”表示是业主不能故意逃避指导,以不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 第三,业委会成立的核心标志是业主大会依法完成选举并形成有效决议,备案则是行政机关对程序合规性的确认,赋予业委会对外行为的合法性。若选举程序无瑕疵,即使备案被撤销,业委会的成立事实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我们建议业委会应严格遵循法律条例要求,避免程序瑕疵导致职权受限。 以上三点,就是告诉我们,成立业委会核心还是我们业主自己,我们需要多反思,自己工作有没有做到位?从别人身上找原因总是容易的,但这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关键还是我们自己想不想把这事办成,想不想成立业委会。所以啊,如果您在成立业委会问题上有需求,或者遇到困难,都可以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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