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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详解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推荐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咨询在线解答免费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咨询一对一在线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委托代理 #南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免费 首先需要明确,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适用。“一年”则是该刑罚的具体执行期限,其核心是剥夺被判刑人依法享有的四项核心政治权利,这些权利的剥夺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不受个人意志影响。 第一项被剥夺的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政治权利,在执行期间,被判刑人既不能投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也不能被推荐为各类选举的候选人,完全丧失参与民主选举的资格。第二项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些自由权利的限制并非针对日常交流,而是特指具有公共性、政治性的表达和聚集行为。 第三项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无论职务高低,被判刑人在执行期间都不得担任任何国家公职,已担任的需依法罢免或免除。第四项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剥夺其在这些单位的普通工作权利,仅限制领导职务的担任,普通岗位的工作资格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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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究竟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温州刑事律师详细解答 #温州刑事律师咨询服务 #温州刑事律师分析 #温州刑事律师咨询一对一在线 #温州刑事律师调解 #温州刑事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首先要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时间并非固定统一,核心取决于其适用方式——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于主刑适用,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则。如果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即未附加于管制、拘役等主刑,仅单独判处该刑罚,根据法律规定,刑期从判决确定且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这类情形通常适用于罪行较轻、无需判处主刑,但需限制政治权利的案件,判决生效后便正式进入刑期计算阶段。 当附加于主刑适用时,需按主刑类型进一步区分。最为特殊的是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此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完全相等,且二者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时,政治权利也随之恢复,不存在先后执行的问题。 对于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起算规则相对复杂。刑期虽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法律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而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刑期从主刑执行之日起便已开始。如果后续死缓或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会相应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新的刑期则从减为有期徒刑后的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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