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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法庭案例9.15:案涉纠纷撰写两万字代理词的原因(上) 成都高新法院重新审理上述案件后,我为每位原告再次向法庭提交了多达 54份200多页的证据,并先后参加了法院组织的六次公开开庭审理。每一次的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都竭力为当事人的权益据理力争,同时还需快速准确回答法官提出的每一项基本事实和法律问题,可以说每一次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律师你来我往的唇枪舌战,对抗中的抗辩、应辩都非常激烈。2019年6月14日庭审结束时,我向法庭提交了《代理词(武平等66案原告)》。 老实说,我现已做律师30年了,从来没有写过如此长的代理词。为什么写这么多呢,主要是案件纠纷涉及的证据多、争议点多、法律问题多。所谓代理词,是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使用的非正式文书,其主要内容是为维护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的综合性发言,比如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和法庭质 证阶段的实际情况进行的综合性的辩驳和民事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其当事人合法权益所提出的主张和意见。 律师代理词实质上就是一篇立论性文章和驳论性文章的结合体。就案涉纠纷来说,我首先要论证原告诉讼请求及理由的事实依据、支撑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这当然是立论;其次是要对对方的证据、 庭审中抗辩观点,从事实上、法律上一一进行反驳,这就是驳论;第三就是对庭审中或庭下交流中,对法官表达的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观点进行论述,这可以称之为隐形反驳吧。所谓隐形反驳,我的理解是律师代理词中树立的需要反驳的观点,不宜直接说是法官的观点,而可以说成是对方的观点,并对该观点进行反驳。如果是民事上诉状或再审申请书,那就是公开反驳判决书中的观点了。至于篇幅较长的代理词,法官究竟看不看,这就不是律师能左右的了,有的法官庭审结束后,直接要求律师提交书面代理词。案涉纠纷代理词在法院判决案件中是否起作用或者说起多大作用,我不知道,就案涉纠纷来讲,经过四年艰难诉讼后,法院采信了我的诉讼切入点从而判决解除了双方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退还了房款,至少说明法官认可了该切入点在证据上、法律上是说得通的。#律师 #以案说法 @DOU+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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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法庭案例9.16:案涉纠纷撰写两万字代理词的原因(下) 上一期视频谈了案涉纠纷2019年6月14日庭审结束时,我向成都高新区法院提交了两万多字的代理词,这一期视频,把当年提交代理词的12个一级标题呈现给大家: 一、本案多次庭审中,根据原告武平等66案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在66个案件中共同发生的基本事实。 二、原告所购买的火南项目“新南中心”已经五年多,至今不能投入使用,是因为不具有投入使用的前提条件。 三、武平等66案原告购买案涉房屋,没有实现所购房屋能够使用的合同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从给付义务的规定及论述。 五、关于本案场站公司在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的论述。 六、武平等66案原告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和商业管理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七、关于武平等部分原告的部分房款是新南公司收取,为什么应视为是场站公司收取并由场站公司承担责任的论述。 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10条第2项约定在30天内场站公司没有收到解除通知视为履行合同的观点是否成立的论述。 九、新南公司认为的类似原告武平已收取了14.9796万元的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新南中心商业管理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中都没有约定场站公司、新南公司、金七浦公司可以将火南项目的整体打造和商业运营可以转移或转租给任何第三方。 十一、新南公司认为的《新南中心商业管理合同》、《商铺租赁合同》关于金七浦公司的合同义务已转移给了以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十二、原告与场站公司解除合同后,场站公司对标的物的打造等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了。#律师 #以案说法 @DOU+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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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在法庭案例10.5:案涉纠纷如何说服二审法院(下) 代理词(二审) 二、关于案涉商铺欺诈行为除斥期起算的论述 一审、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认为案涉商铺于2018年5月1日交房,因此,案涉商铺一年的除斥期早就过了。我们认为,被上诉人的此观点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依照此条法律规定,欺诈的除斥期的起算是以“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计算。除了民法典增加了一项除斥期最长期限是5年外,民法典与之前的法律关于欺诈的规定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但本案并没有超过5年的最长除斥期限。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上诉人在接收案涉商铺前专门查看了案涉商铺是否安装了“专用排烟烟道”,之后,上诉人一直将案涉商铺正常出租并经营餐饮服务业,但案涉商铺不能经营餐饮服务业这一问题是在2020年9月才爆发出来的。也就是说,上诉人是2020年9月才知道, 被上诉人2017年销售案涉商铺的欺诈行为。上诉人于2021年4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请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简言之,上诉人在知道自己被欺诈后的一年内起诉并行使撤销权,并未过除斥期。 另外,法律规定的除斥期与诉讼时效有重大区别。除斥期一旦过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即消灭,且除斥期不存在延长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一旦过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且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和延长。 最后,我们认为,开发商应当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有关各方没有任何理由、更无必要纵容开发商如此欺诈、欺骗、坑害消费者。 #律师 #以案说法 #商品房纠纷 #欺诈纠纷 @DOU+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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