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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鉴定如何能有效举证实际工程量 北京工程律师专业解答 #北京工程律师咨询线上 #北京工程律师在线免费咨询 #北京工程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北京工程律师咨询24小时在线解答 #北京工程律师索赔 造价鉴定中如何有效举证实际工程量,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价款的核算结果。很多施工方因举证不充分,导致鉴定结果低于实际施工成本,最终蒙受经济损失。《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书证、电子数据等均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司法解释也强调,工程量需以实际施工情况为依据,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 实际操作中要重点抓住三类核心证据。第一类是核心书证,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工程签证单是基础依据,能够直接锁定施工范围和具体工程量,是造价鉴定的核心材料。第二类是履约佐证,材料采购合同及发票、设备租赁凭证、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可全方位印证工程实际开展情况,补充书证的证明力。第三类是确认凭证,与甲方的沟通记录、阶段性验收报告等,能够证明甲方对已完工程量的认可,减少后续争议。 举证过程中还有几个关键注意事项,需要重点关注。所有证据都需留存原件,电子证据要保全原始载体,避免因证据形式不合法被排除。涉及工程变更的部分,要及时办理签证手续,明确变更内容和工程量调整情况。总之,实际工程量举证的关键是构建完整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各类证据缺一不可,只有这样才能在造价鉴定中占据主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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