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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诉讼案例:减肥产品(25年) (2024)云2503民初5170号: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主张 原告张某于2024年5月至6月通过微信向被告梁某分两次购买共计5瓶“天*金”减肥产品,支付货款5015元。原告称涉案产品包装无中文标签,且经检测含有西布曲明,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015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50150元。 二、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称出售的商品并非“三无产品”,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仅同意退还未开封货物的货款。 三、法院查明事实 1. 交易过程: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减肥产品“天*金”的使用方法、效果及价格后,分两次购买5瓶,被告通过快递发货。原告收货后反映有失眠头疼症状,称朋友检测出产品含西布曲明,但未提供检测机构报告及向有关部门反映的证据。 2. 产品情况:被告认可销售的产品无中文标签,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其称产品购自网购平台。 3. 原告诉讼记录:原告在云南省范围内另提起三件类似案件,均以食品药品不符合安全为由主张赔偿。 四、法院裁判理由 1. 合同成立与产品性质: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涉案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被告未能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 2. 原告主体资格与赔偿认定: - 原告明知产品无中文标签仍继续购买,且购买数量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结合其多次提起类似诉讼的情况,认定其购买目的并非为生活消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 - 原告主张产品含西布曲明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故其要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购买,请求返还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主张成立。 五、判决结果 1. 被告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货款5015元。 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565元,被告梁某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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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处罚应对|参考步骤 经营者遇到市场监督部门来调查时,常常会不清楚应该如何跟其沟通,以及在什么时候跟其沟通,这里分享下我的看法: 1.一定要配合!一定要配合!一定要配合! 这一条很重要,所以我放在前面,并且说三遍强调。我经常整理案例,并且跟一些经营者交流。不能说100%吧,至少95%的大额处罚案例的金额超过平均水平的,都是因为「经营者不配合」。 这里的不配合倒不是看到快出事了,就关店跑路躲风头。关于这一点市场监督部门大不了给你列异办结,你最后注销企业时还是得找他们清这笔账。所以这里的不配合就是执法部门已经联系到经营者了,但是经营者看可能要罚款,于是之后的消息就已读不回。这种方式是极其错误的,而且最后的处罚往往会很大。 2.前期沟通很关键 这里说下三种情形:轻微不处罚、首违不处罚、无主观故意不处罚,对于这三种不处罚一定要在市场监督部门下处罚通知书前取得良好沟通。因为此类不处罚有的要需要分局领导同意,甚至要分局开会组织表决同意。所以这里除了我们跟具体的执法人员沟通外,其实执法人员还要去说服领导同意不处罚。这个过程其实挺耗力气的,若执法机关下处罚通知书了,这个时候上述翻盘的难度极大,以前可以说的人可能在这个环节会变成阻力。 3.不要骗,要实事求是 实践中大多数执法人员都经验丰富的,所以别人找到经营者,就已经预计到经营者会干啥。打个比方,有的经营者涉嫌广告违法,于是他就把广告删掉然后不承认。但是在实践中,目前市场监督部门都有网上证据固定平台,这些在找到经营者时,往往已经完成固定取证了。撒谎往往会带来负面效果,会影响减罚情节。 4.定性问题很重要,定量问题也很重要 这是市场监督执法中的一个特点,能不能处罚很重要。但是一些经营者在知道自己不能处罚后,就躺平了。其实在市场监督执法中,罚多少也是一个裁量范围。是按照一般情节处罚,还是按照从轻情节处罚,还是减轻处罚,这比能不能处罚一样重要。 在具体案例中,一个数额很大的处罚,如果被认定为减轻处罚情节,最后结果有可能很小,实践中存在奖罚结果为1%的情况。所以如何减罚,也是经营者需要重点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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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对投诉举报的处理|市场监督 在实践中,市场监管的执法人员常常因为对于职业索赔人的回复不规范,或者未在有效期内,然后被职业索赔人抓住小辫子,从而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在这里分享一个案例,供执法人员参考: (2025)陕71行终531号: 一、一审法院裁判要点 1. 市监局职权与事项分类:XX区市监局负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杭XX的反映既包含“举报商家违法”的举报内容,也包含“食用牛肉腹泻、维护自身权益”的投诉内容,市监局应按规定分别处理,但其仅认定为举报,未处理投诉内容,存在不当。 2. 举报处理程序合规性:市监局1月11日接线索、当日核查、1月25日审批不予立案、1月30日告知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举报核查、立案期限及告知的要求,举报处理程序无问题。 3. 投诉处理职责缺失: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监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告知,还可组织调解,但市监局未对杭XX的投诉内容作出实质处理,未履行法定职责。 4. 判决结果:责令XX区市监局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杭XX2024年1月11日反映的投诉内容,驳回杭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XX负担。 二、二审法院裁判要点 1. 事实与法律适用认定:二审法院确认一审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杭XX基于实际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且市监局对其后续投诉未实质处理。为化解行政争议,一审判决市监局处理投诉内容合理合法。 2. 驳回上诉人理由:XX区市监局上诉称“杭XX反映无投诉内容”“后续投诉已处理”“杭XX无原告资格”,但二审法院认为,杭XX的诉求包含投诉内容,市监局未举证证明已处理投诉,且杭XX作为消费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故上诉理由不成立。 3.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西安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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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跟市场监督沟通轻微免罚? 经营者在被市场监督执法调查时,一个重点工作就是申请轻微免罚,这个项目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难点,本文只说目前一个高频点的应对: 在实践中,有的市场监督执法人员会告知经营者,其情况不符合当地的轻微免罚清单或者首违免罚清单规定的情形,所以难以免罚。 其实执法人员的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上述清单的出台,其目的之一就是规范执法,所以在实践中,执法人员会比照清单的内容,看是否符合免罚的条件。 对此就是建议经营者采取书面申请,写情况反映书的形式表达观点,因为这里属于政策上的观点讨论,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因为表达能力或者对于政策的不了解,口头交流不一定取得好的效果。再次,政策上的观点,经营者要给执法人员留有一定的缓冲期,让其能跟部门的同事以及领导交流,采取口头沟通不一定能取得好的效果。 其情况反映书的主要内容要写上国务院、司法部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 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后,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该文件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指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发布多个领域的包容免罚清单。近年来,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出台“免罚清单”“轻罚清单”,取得了较好的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在“免罚”“轻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从轻、减轻、免予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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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执法常见问题|电商合规 1. 步骤缺失:执法人员在检查、询问时未出示执法证件,影响笔录证明力;复制证据未规范核对、确认;忽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复核程序。 2. 顺序颠倒:存在先调查后立案、先核准后审核、先签发后告知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使相关法律程序失去意义。 3. 送达方式错误:送达法律文书时未严格依据法定条件选择送达方式,尤其是公告送达存在随意简化程序的问题。 4. 期限违法:执法人员计算期间起止时间错误,在当事人陈述、申辩期限未届满时就作出处罚决定,且未正确处理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辩权的情况。 5. 有形无实:行政处罚告知内容错误或不完整,案件讨论形式化,存在调查人员与核审人员合一的造假现象,诉权告知也存在多种错误。 6. 证据不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集体讨论重大案件等缺乏相应证据,证据间未形成完整链条,且存在仅依赖单一证据的情况。 7. 依据不准:作出处罚决定时未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原则,存在依据已废止法律法规的问题。 8. 案卷制作不规范:案卷装订、文书格式、处罚决定书书写、卷宗材料整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之处。 9. 其他问题: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罚缴分离执行不到位;存在超越职能权限执法现象;对公司分支机构处罚主体认定不清,非公务员参与案件调查;行政强制措施运用不当,收取保证金;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不规范,将责令改正错误当作行政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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