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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的依法严惩! 张某某在担任某小学教师期间,利用上课时批阅、指导学生作业的机会,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上,当着其他学生的面对69名小学生(时年均未满14周岁)实施猥亵。张某某还先后多次在教室讲台、学生座位、教室后排批阅作业座位或者二楼阅览室内,当着其他学生的面或者单独对上述被害人中的8名女学生实施奸淫。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某的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年持续奸淫多名不满14周岁的女学生,其中6名系农村留守儿童,还在教室当众猥亵69名小学生,属于在公众场所作案,张某某的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应依法严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上海刑事律师咨询 #刑事律师24小时免费咨询 #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 #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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