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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以旧换新”的指导意见》。以下为全文:一、丰富“换新”模式 (一)鼓励“卖旧换新”。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卖旧换新”业务,推广“帮卖”模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房企与购房群众签订三方协议,对旧房在约定时间内售出的,按约定流程办理新建商品房购买手续;对旧房未在约定时间内售出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联动房企对旧房开展“兜底收购”或退还新房意向金,意向客户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引导“收旧换新”。鼓励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二手房,可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由政府主导的,可结合国有企业主责主业指定本地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财政注资、银行低息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收储辖区内的普通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人才公寓、再次销售等。由房企主导的,购房群众先行支付新房首付,旧房房款可直接抵顶剩余新房房款。由其他主体主导的,旧房房款由收购主体直接拨付给销售新房的房企。 (三)探索“拆旧换新”。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所在区域详细规划编制或修编,鼓励引导各市因城施策、一项目一策推进城镇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优化完善规划设计、产权登记、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等方面政策,尊重群众意愿,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项目在符合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不对周边产生负面影响(日照采光、建筑结构、质量安全等)且建设资金可实现平衡的前提下,允许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增设必要的电梯、风道、公共走廊等附属设施及公共景观,新增建筑量不计入容积率。对建筑间距、退距、密度以及日照、绿地、停车泊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通过技术措施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 二、拓宽处置途径 (四)鼓励旧房“焕新”再售。鼓励采用“微改造+功能升级”模式,对旧房通过简单美化或全面精装等方式,完善旧房使用功能,提升房屋品质和价值,提高市场流通性。 (五)支持用于发展租赁住房。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结合当地实际和市场需求,将收购房屋改造为租赁用房。鼓励企业探索创新“收储+托管”运营管理模式,委托第三方专业租赁机构开展租赁服务。 三、降低换新成本 (六)加大换新购房补贴发放力度。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新房的群众发放“以旧换新”补贴,激活群众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七)鼓励企业加大换新支持力度。鼓励房企在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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