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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敛财,判退! 2021年12月,单身许久的王先生通过微信相亲群添加了李女士为好友。两人相识不久,李女士便十分“坦诚”地开出了交往条件:要么王先生先给6万彩礼并赠送全套家电,两人试婚;要么给18万彩礼,直接去领证。王先生求婚心切,为了表达诚意,不仅按要求花费4000多元给李女士买了金戒指,还通过微信转账2万元备注“婚礼钱”,随后又转账2万元用于李女士所谓的“买房交税”。在此后的9个月里,李女士经常以交物业费、罚款、话费、随礼等各种理由找王先生要钱,王先生陆陆续续转账发红包又给了近2万元。然而,王先生的付出并未换来甜蜜的婚姻。李女士长期在外务工,平时对王先生极其冷淡,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只有要钱时才会主动联系。每当王先生提起领证,李女士便推脱逃避,甚至直言“给钱才领证”。2022年9月,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当成了“提款机”,王先生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共计5.9万余元的钱款及金戒指。李女士却辩称:这些钱是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感情的自愿赠与,无需返还。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这些钱款是“自愿赠与”还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官指出,首先,双方相识之初李女士就设定了“给钱才结婚”的先决条件;其次,在相处过程中,双方长期分居,李女士对王先生感情漠然,联系几乎全是为了要钱,并未建立稳固的感情基础;最后,在王先生多次表达领证意愿时,李女士以金钱为要挟,使得王先生陷入被迫给付的困境。法院认定,李女士的行为是以结婚为诱饵,利用王先生的错误认识索取财物,违背了王先生的真实意愿,不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而是构成了《民法典》规定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该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李女士向王先生全额返还钱款59220元,并返还金戒指一枚(或赔偿等值价款)。 申毅律师借此案例提醒大家 本案中的6万元和金戒指被全额判退,是因为性质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申毅律师提醒大家注意区分“正常恋爱赠与”和“借机索取财物”的界限: 看目的: 如果一方以结婚为筹码,不断索要高额财物,一旦不给就拒绝结婚或分手,这往往属于索取财物,法律不予保护。 看用途: 恋爱中请客吃饭、过节互送小礼物属于一般赠与,通常不予返还;但大额转账如果是为了购房、结婚彩礼等特定目的,若最终未结婚,应当予以返还。 看感情: 法律虽能帮你追回钱财,但追不回时间和感情。如果对方把你当“提款机”,平时不理不睬,要钱才理你,请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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