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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1条|解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对党员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一、《核心条款内容》 1.一般情形: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 2.从重情形:若存在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权力不对等关系发生性行为的,需从重处分。 二、《条款适用要点》 •行为界定: •“不正当性关系”指违背婚姻家庭伦理或社会公序良俗的两性关系,包括婚外情、权色交易等。 •需造成“不良影响”才构成违纪,如引发群众负面评价、损害党员形象等。 •从重情节: •权力不对等关系(如上下级、师生、监护关系)下的性行为,即使未直接谋利,也因滥用职权或道德压迫需加重处罚。 三、《典型案例与警示》 •权色交易:如某民警利用职务便利与特定关系人发生性关系并长期包养,最终被开除党籍。 •家风失管:党员领导干部因纵容配偶、子女利用其影响力谋取私利,可能同时触犯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 四、《纪律教育意义》 该条款旨在强化党员私德约束,要求其“交往有原则、有规矩”,远离低级趣味,维护党的纯洁性。中央纪委多次强调,生活作风问题绝非“私事”,而是关系党风政风的大事。 如需进一步学习,可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条例》权威答疑或地方纪委监委的案例警示。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法律宣传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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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3条|解读: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公务活动用餐和单位食堂管理中的餐饮浪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核心要点如下: 一、适用范围: 1.公务活动用餐:包括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中的用餐行为。 2.单位食堂用餐:指本单位食堂内的用餐管理,需结合地方或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禁止饮酒、用餐标准等)执行。 二、违纪构成要件: •职责履行缺失:未落实宣传教育或监督管理职责,例如未宣传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未制定反浪费措施等。 •严重后果: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因浪费被媒体曝光、引发社会负面舆情等。 三、处分标准: •一般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如长期放任浪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可撤销党内职务。 四、实践案例: •典型表现:包括公务接待中超标准提供高档菜品、单位食堂大量食物浪费、未落实反浪费管理制度等。 •管理要求:需通过量化食材采购、推行小份菜、统计餐余垃圾等措施减少浪费。 五、延伸规范: 地方已出台配套标准,如《单位食堂反餐饮浪费管理规范》明确食材采购、菜品分量等具体要求,并通过成效评估量化浪费程度。 该条款旨在通过纪律约束推动厉行节约,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制度形成合力。 #党旗照我去奋斗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宣传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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