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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流程序,数据显示,超过85%的刑事案件适用这一制度。在这高适用率的背后,却隐藏着深刻的人性考验与司法挑战——明知无罪,却被迫“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的本质是鼓励真正的悔改,而不仅仅是简单的“以罪换罚”。但现实中,被告人往往面临艰难选择:是坚持主张无罪,还是为获得较轻刑罚而认罪?我曾亲历一个案件,当事人被控诈骗,证据链存在明显漏洞,检察官提出“认罪认罚可获刑期减半”,当事人当即动摇了:“律师,即使我是清白的,但如果不认罪,万一判更重怎么办?”这种恐惧与现实的博弈,正是认罪认罚制度下最真实的人性考验。 像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被人为扭曲、饱受诟病的根源。认罪认罚是为了从宽处理,其前提条件是有罪!而是否有罪,不应该看当事人的态度,而应该看法律事实,即证据确实充分证明了的客观事实。简言之,如果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但现有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力,也应当依法判决无罪。 其实,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决策非常重要,也考验着辩护律师勇气、智慧、责任与担当。即便当事人选择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依法辩护,并向有关人员、有关部门示警的动作不可或缺。律师在这一过程中的角色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我们不仅是辩护人,更是当事人权利的守护者。 其实,司法机关已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必须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推行,正逐步改变“够罪即捕”的习惯思维。为确保透明度,检察机关对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关键环节,探索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当前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平衡效率与公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如果被滥用,可能导致无辜者被迫认罪。 作为法律人,我们应当坚守一条底线:认罪认罚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和自愿性为原则。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严禁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人认罪,检察机关仍需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律师 #法律 #法律咨询 #冤假错案#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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