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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玉宏1年前
被告人盛某系芜湖县人,长期在建设工地从事木工职业,多年前移居至许镇,一直以承包建设工程木工项目为业,因此与均有木工职业背景的集资参与人即被害人秦某、谈某、许某、王某、梁某等人存在工友关系或雇工关系。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盛某承包或承揽“双包"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因资金短缺,便向上述被害人并委托秦某联系亲属,共集资借得人民币103.56万元,其中有的承诺给予月1.5至2分利率,有的没有明确约定利率。 因工程款债权未能获得清偿而无法归还上述集资借款,仅支付了部分受害人共计3万元,为回避被害人的不断追讨,2015年年底后,被告人盛某采取不接电话、不见被害人的方式进行躲避,致被害人秦某、王某等6人于2017年2月28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19日将被告人盛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上述时间段内,被告人盛某还向与其有雇佣和工友关系的章某、俞某以及熟人关系的邓某、张某四人集资借款,该四人出借款先后于2016年间,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共计本金50万元;2016年间,经法院判决确定盛某作为民事诉讼原告和申请执行人,其2012年出借给工友方某的建设工程款130万元至今执行未果;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盛某参与“双包"建设工程项目因资金短缺停工,垫资款纠纷至今未处理结束。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集资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承包或承揽的建设工程因资金不足而筹资,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范围有限,虽有少量工友亲属借款,但是基于对工友的信任,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的程度。所以,被告人盛某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据此指控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判处被告人盛某无罪。#刑事辩护 #法律咨询 #律师 #警察 #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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