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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法律界限与司法认定 聚众斗殴、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刑法中易混淆的概念,准确区分三者对司法实践意义重大。 聚众斗殴:破坏秩序的群体暴力犯罪 聚众斗殴是为报复、争霸等不正当目的,纠集三人以上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主观上,行为人需有报复、争霸或追求非法利益等故意。如常熟何某聚众斗殴案,双方因赌债纠纷起冲突,赌债这一非法利益成了斗殴动因,法院据此认定不符合正当防卫“起因合法性”要求。二是客观上,要同时满足“聚众”与“斗殴”。“聚众”是纠集三人以上形成势力,“斗殴”是使用暴力互相攻击。若仅一方对另一方施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杀人罪。三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便发生在私人场所,只要扰乱社会正常运转,也算聚众斗殴。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持械、多次参与或造成严重混乱等情形,刑期加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重伤或死亡,则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杀人罪。 正当防卫:保护权益的合法行为 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成立需满足:起因合法,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紧迫。如“王浪故意伤害案”,法院以行为时遭受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为判断基准。目的正当,防卫为保护权益,而非报复。若主动挑起争端,后续反击难被认定正当防卫。对象针对性,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且不超过必要限度。误伤无关第三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不负刑责,体现对公民防卫权的保护。 防卫过当:越限的轻微犯罪行为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负刑责但减轻或免除处罚。认定需同时满足:客观超限,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强度明显失衡,如一方持木棍,另一方用枪支反击。结果重大,造成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主观过错,防卫人对超限结果有过失或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要结合具体情境判断。如聚众斗殴中,一方遭攻击后反击,手段超出制止侵害所需且致对方重伤,可能构成防卫过当,法院需权衡紧迫性、手段相当性和结果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区分三者需综合考量。聚众斗殴要审查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防卫行为与斗殴行为不可混同;正当防卫认定坚持起因、目的和手段标准,防止“防卫权滥用”或“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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