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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无责六天后死亡跟车祸有关?如何判决? 曾某车祸,交警判定无责 妻子现场脚疼,肇事方司机拨打 120 接二人去医院 检查后发现妻子皮外伤,没有骨折 丈夫曾某说没事拒绝检查 车祸后的两天,丈夫曾某出现了不适,但当时并不严重 第四天第五天就已经开始严重不能下床 第六天死亡 尸检鉴定,曾某符合动脉粥样硬化主动脉夹层破裂,出血引起呼吸循坏衰竭死亡; 曾某背部挫伤符合其死亡的诱发或促进因素 曾某背部挫裂伤及主动脉内膜损伤的时间为死亡前3至6天 也就是说,曾庆前的背部挫伤是他动脉粥样硬化主动脉夹层破裂的诱因。 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的判定是肇事司机胡某全责、曾某责 因此,曾的家人认为,司机应当对曾庆前的死承担责任 于是将司机胡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两被告赔偿曾某的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经济损失总计148万余元。 肇事司机表示,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已经联系过曾某 表示如果要检查、住院,会配合进行理赔,但对方却拒绝了。 过了六天,人没了,再来找自己,“感觉不公平”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也就是肇事车胡某承担50%的责任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现判决已生效。 听完这个判决,大家有什么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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