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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党员与普通群众对骂是否应受党内处分,以及党内领导的答复是否正确,需结合党章党规、党员义务和具体情境综合分析: 一、党员行为的纪律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必须严守党的纪律和社会公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体要求包括: 1. 维护党的形象:党员的一言一行代表党的形象,需始终保持文明素养,避免因不当行为损害党群关系(党章第三条)。 2. 遵守公序良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对骂属于非理性冲突,可能破坏公共秩序、引发负面评价,符合“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二、党员与群众冲突的处理原则 党员与群众发生矛盾时,应以化解矛盾、维护团结为优先,而非简单“以牙还牙”。即使群众存在过错(如辱骂),党员也需保持克制,通过沟通、调解或向上级反映等合法合理方式解决。这既是党员先进性的体现,也是践行“密切联系群众”义务的要求(党章第三条)。 三、对“党员也是人,骂回去情理之中”的辨析 该答复不正确,理由如下: 1. 忽视党员的特殊身份:党员不是普通“自然人”,而是具有先进性的政治身份,需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情理之中”不能成为违反党纪的借口。 2. 混淆“权利”与“义务”:公民有言论自由,但党员行使权利时必须受党纪约束。面对辱骂,党员可选择报警或通过组织协调,而非以对骂激化矛盾。 3. 损害党群关系:党员对骂群众会加剧对立情绪,削弱党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相悖。 结论 普通党员与普通群众对骂,若造成不良影响(如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党员形象),应当给予党内处分(批评教育、警告直至更重处分)。党内领导的答复错误,因其片面强调党员的自然人属性,忽视了党员的政治责任和纪律要求。正确的态度应是:党员需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遇冲突时保持克制,通过合理方式解决问题,维护党和群众的血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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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9条|解读: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党组织对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标准,其核心内容与适用情形如下: 该条款针对党员在纪律审查中发现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规定必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其立法目的在于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纪律审查力度,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 •以刑法规定为基准,但党纪处分不以司法判决为前提。即使司法机关尚未作出最终裁决(包括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或已过追诉时效),党组织仍可依据审查结果直接给予处分。 《重点打击的七类行为》 •条款特别列举的七类行为均属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范畴,主要针对公职人员中的党员群体,突出反腐败斗争重点领域。 •从重情形:若党员行为同时构成犯罪且被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如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则上应开除党籍。 •从轻例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院不起诉或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保留留党察看处分,但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时,需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与司法程序衔接。若后续司法结论改变原处分事实,党组织应重新调整处理结果。这一“先处后移”机制体现了党纪与国法的有机融合。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实施细则,可参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权威解读。 #党纪处分条例 #党纪国法 #学法懂法守法护法 #普法正能量 #党旗照我去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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