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0 / 01:3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9
消防通道被占用,如何依法处理? 火灾的原因有很多。从消防安全布局等城乡规划到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等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再到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等各个环节出现不完善或者差错,都是一场火灾发生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原因。而在目前大城市中,高层住宅一旦发生火灾,将会导致从个人到社会群体的灾难性后果,比如就在眼前的造成近百人宝贵生命流失的香港大埔火灾。在高层建筑中,作为业主往往最常见的便是部分人员甚至是部分业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 《消防法》第二章火灾预防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同时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之一的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而对前述违法行为具备法定行政处罚权利的是消防救援机构。在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前,消防救援机构由公安部门消防机关负责,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由应急管理部负责,在地方中,具体由消防救援局负责。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物业管理人对于前述行为往往只有劝阻、制止的义务,当个别业主实施堵塞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时,因为物业管理人往往是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营利法人以及并无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往往很难制止个别不愿意配合物业服务人的业主。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可以在各自权限范围内给予违法行为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处罚,以及违法行为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时的强制执行的执行权。 附:个别地方举报消防隐患属实的话,消防救援机构可能会给予举报人奖励哦! #消防安全 #香港火灾 #物权 #消防通道
00:00 / 02:5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
00:00 / 01:25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992
00:00 / 01:39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18
00:00 / 00:2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66
00:00 / 00:23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37
00:00 / 01:12
连播
清屏
智能
倍速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