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提供方到底有哪些特别义务 常熟合同纠纷律师带你了解 #常熟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常熟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免费 #常熟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 #常熟合同纠纷律师咨询一对一在线 #常熟合同纠纷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 首要义务是“提示说明义务”,针对那些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限制相对方主要权利的“异常条款”,提供方必须以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这里的“合理方式”需结合条款性质判断,比如采用加粗、下划线等醒目标识,或在签约时单独口头说明并留存记录,如果条款内容复杂,还需主动解释条款含义,确保相对方充分知晓。如果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相对方有权主张该异常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即该条款对相对方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项核心义务是“内容公平义务”,格式条款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不得排除或限制相对方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也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的赔偿责任等法定义务。例如,电商平台条款中如果约定“平台对商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就因违反公平原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提供方还负有“条款公示义务”,格式条款需以显著、易懂的方式呈现,不得隐藏在冗长文本中或使用模糊晦涩的表述。若条款内容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这也是对提供方制定条款随意性的限制。实践中,不少提供方因未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纠纷发生时条款被认定无效,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作为相对方,如果发现条款存在提示不足、内容不公等问题,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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