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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体系与刑罚种类:法律威严的双重呈现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核心法律,它通过明确犯罪构成与刑罚种类,构建起严密的法律威慑体系。我国现行刑法以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石,历经多次修正完善,形成了普通与特别相结合的体系,刑罚种类分为主刑与附加刑,彰显“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普通与特别:刑法体系的双重架构 普通刑法以刑法典为核心,系统规定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及刑罚适用原则。其总则确立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罪责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分则按犯罪客体划分十大类罪名,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例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明确了量刑标准。 特别刑法则针对特定领域或群体制定,包含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如《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如《海关法》中的走私罪条款。它们具有特定适用性,如军人犯罪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处罚。 主刑与附加刑:刑罚种类的协同体系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按严厉程度递进排列。管制对罪行较轻者不予关押,但限制自由并实行社区矫正;拘役短期剥夺自由,就近执行劳动改造;有期徒刑适用广泛,期限为六个月至十五年;无期徒刑剥夺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死刑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死缓考验期内若无故意犯罪可减刑。 附加刑可独立或附加主刑适用,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罚金针对经济犯罪,剥夺政治权利可限制选举权等权利,没收财产强制收归犯罪分子财产,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例如,贪污罪中可并处没收财产,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外国犯罪者可驱逐出境。 刑罚功能:从个案到社会的综合效应 在个案中,刑罚精准打击犯罪并教育改造犯罪者。如某诈骗案,被告人骗取2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五十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实现惩罚、剥夺再犯能力与恢复被害者损失的多重功能。 在社会层面,刑罚形成威慑预防效应。醉驾入刑后,全国酒驾醉驾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连续下降。同时,社区矫正制度推广,如管制刑的社区执行,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实现秩序重建。 我国刑法体系以主刑与附加刑为支柱,普通与特别刑法协同,构建起覆盖各类犯罪的制裁网络。随着社会发展,刑法不断修正完善,未来将更注重人权保障与科技适应,在严惩犯罪的同时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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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能放纵到让人心寒——废除死刑制度就能让社会变得更美好吗? #死刑制度 #文明 #人权 #社会秩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属于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适用于罪大恶极、民愤极大、严重危害他人、国家和社会的犯罪分子。我国现行刑法中,有46个罪名的最高刑是死刑,目的就是通过对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人,以剥夺生命的方式进行惩罚,从根本上防止其再犯,对潜在的可能犯罪的人的警告和震慑,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以及对一般守法者的肯定,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正义。 在社会的文明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们的自觉性,还有待加强的整体环境下,以尊重生命为理由,主张废除死刑制度,是不符合基本人道的; 放弃广泛的文明,而追求狭隘的文明,着实算不上真正的文明。社会的文明程度是决定刑事立法的前提和基础,那些主张废除死刑制度,就标志着国家文明的论调,其实是把两者的关系搞反了; 死刑制度的存废,是立法问题,而有没有冤假错案,是否错杀误杀,是执法和司法问题,只有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才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才可能避免错杀、误杀,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以废除死刑制度的方式,来避免错杀、误杀,本身就是对执法,或司法过程中不依法办事,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命行为的变相承认和纵容,是典型的本末倒置。 法不能放纵到让人心寒,一旦违背这一规则,那就有恶法之嫌了,恶法本就是文明的天敌,其实那些把自己标榜为文明国家的法律制度及社会现状就已经证明,在整体社会条件不合时宜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制度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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