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陆续代理了十几起电影投资合同纠纷案件。其中约一半通过民事判决结案,另一半则因涉嫌犯罪被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在工作中,我也经常与相关部门交流这类案件的犯罪特征。在我看来,涉嫌犯罪的电影投资案件其实有相当明显的共性,目前市面上常见的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纯虚构份额,另一种是低价套利。 纯虚构份额式是指电影公司本身没有实际业务,他们通过设立多家空壳或关联公司,并彼此签订虚假合同,捏造根本不存在的电影投资份额。一个完整的流程是:搭建平台 → 伪造份额 → 组建销售团队 → 寻找目标客户 → 包装高端人设 → 以高额回报诱骗 → 引导转账 → 得手后脱身 → 债务隔离 → 风险暴露 → 再次换壳。 而低价套利式是指电影公司在收取投资人款项后,向真实的份额持有人购买了极少比例的份额,比如用10万元买入0.01%的份额,也可能在募资前就用自有资金购买一小部分。注意这里的付款时间,他们的区别是很大的,我们常见情况往往是电影公司吸收投资款后才会去购买份额,他们一般不愿意自己前期出资。随后,他们将这极少的份额以超高溢价对外转让,例如将0.01%的权益包装成对应1亿元票房的比例向投资者出售。其流程与纯虚构份额式相似,但关键区别在于,公司手中握有极少量的真实份额作为幌子。 这两种模式都构建了一套完整闭环:以空壳公司为载体,通过话术与人设进行包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得手后迅速通过股权变更切断关联,并利用职业背债人来逃避责任。整套手法可复制性强,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但从根本上看,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模式一是“无中生有”,投资标的完全虚假,资金被直接非法占有;模式二则是“小马拉大车”,借助极少量的真实份额作为掩饰,通过巨额溢价欺骗投资者。#合同纠纷 #法律咨询 #电影投资 #法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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