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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混淆市场监管处罚案例(12.193) 一、案件来源与调查经过 2024年5月28日,本局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涉及当事人涉嫌开展混淆行为的举报;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下满觉陇的产品展厅检查,发现其使用某品牌相关招牌,且在售白酒与该品牌无关联;7月1日,本局正式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当事人自2024年4月起,在某公众号、某视频、某程序等平台,使用某品牌字样、相关公司介绍及宗某某形象,为其经销的3款白酒进行宣传,小程序首页及商品详情页均含某品牌相关文字或图片,且将某品牌字样作为店招用于营销推广。当事人与某品牌集团有限公司无任何关联,其行为旨在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商品与该品牌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业混淆。截至调查结束,3款白酒累计销售金额20.0868万元,该金额被认定为违法经营额。 三、证据支撑 本案证据包括当事人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小程序后台销售数据、白酒生产合同书、整改后的宣传页面、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电子数据固证文书、某品牌商标注册证及驰名商标认定材料、涉案白酒出厂检测合格报告等,充分佐证违法事实。 四、处罚依据与结果 1. 法律依据:当事人的混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删除违法宣传内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裁量权指导意见予以处罚。 2.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1302万元。【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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