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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无发票也能税前扣除?核心规则速看! 企业经营中,临时工搬运、专家评审、主播带货等劳务费支出十分常见,不少企业存在“只代扣个税、未收代开发票”的情况,这类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看金额阈值和凭证合规性。 先明确个税扣缴义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企业作为支付方必须依法代扣劳务报酬个税。计税规则为:单次收入≤4000元减除800元,>4000元减除20%收入,再按20%-40%三级预扣率计税,次年3-6月需汇算清缴;企业需在次月十五日内缴清税款并报送申报表,这是法定义务。 再看税前扣除核心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临界点为500元。单次劳务费≤500元,无需发票,凭载明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支出项目及金额的收款凭证+企业内部凭证即可扣除;超过500元则必须取得税务代开发票,否则无法扣除。这一标准源于《财税〔2016〕36号》,个人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超起征点需以发票作为合法凭证。 需代开发票的,线上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操作,选择“代开增值税发票”按提示填写信息即可生成电子发票,也可线下前往办税大厅办理。注意:开票时同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符合条件可减免),个税仍需企业按61号公告代扣代缴,避免漏扣风险。 互联网平台企业有特殊规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若平台已完成从业人员个税扣缴、增值税代办申报并缴清税费,无需适用500元临界点,凭个税扣缴申报表、完税凭证等资料即可据实扣除。 总结:劳务费税前扣除需满足“个税依法代扣+凭证按金额区分”,500元以下凭收款凭证+内部凭证,超500元需代开发票,平台企业按2025年16号公告执行,合规操作可规避税务风险。 #劳务费 #财务咨询 #会计实操 #知识分享 #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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