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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法律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工作者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他们不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播者,更是法律实践的推动者,其专业素养与执业能力直接影响着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而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前期基本功涵盖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有效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这四项能力是法律工作者执业的基础基石。语言表达能力是法律工作者与外界交流的重要工具。在法庭辩论中,法律工作者需要清晰、准确地阐述观点,以理服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能够运用恰当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律概念和案件事实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出来,让法官、陪审团和当事人都能够理解。例如,在一场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庭审中,法律工作者准确地阐述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权利范围以及被告侵权的具体表现,通过清晰的语言表达,让法官能够快速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在日常与当事人的沟通中,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也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工作者的专业和可靠,增强当事人对法律工作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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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制造“戴罪立功”,结果如何? #法律 #抖来普法2025 #刑法 #律师 【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被告人为了争取宽大处理, 往往会积极寻找立功线索。 但如果被告人为了立功, 主动联系他人实施犯罪(如购买毒品)并随即举报, 这种由被告人自行实施的“犯意引诱”行为, 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 【案情摘要】 一场人为制造的“戴罪立功”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取保候审。 期间,金某为谋求立功减刑, 主动联系李某约购100克冰毒, 并在交易约定达成后向公安机关检举。 一审判决:认定金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揭发他人贩毒行为属实,认定立功,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改判(宿迁中院):撤销立功认定。 【法理辨析】 为何二审否定立功?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击中了本案的核心——立功的正当性基础。 立功的本质:在于“发现”隐蔽的罪恶,而非“制造”新的罪恶。 犯意引诱的排除:本案中,在金某约购之前,李某并无该笔贩毒犯意。 金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 若无法律认可的侦查权, 个人为了私利去诱发他人犯罪并加以举报, 违背了刑法惩治犯罪的初衷。 司法导向:法律鼓励揭发检举,但严禁为了折抵刑期而成为新犯罪的“催化剂”。 【程序观察】 撤销立功为何未加重刑罚? 这就引出了本案最具法理张力之处:实体上的否定评价 vs 程序上的权利保障。 尽管二审法院在实体法上否定了金某的立功情节(这意味着原判量刑偏轻), 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原则: 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且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夏律手记】 ⚖️ 这个案例极其生动地诠释了法律的双重理性: 实体的正义:不仅看结果(毒贩被抓),更看手段的正当性。 正如“毒树之果”理论的延伸,利用不义手段制造出的“功劳”,法律不予认可。 程序的正义: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避免被告人因行使权利而处于更不利的境地, 法律在特定情形下选择了容忍个案量刑的“瑕疵”。 金某虽然在刑期上侥幸获益,但在法律评价上, 他的行为已被明确界定为无效。 作为法律人,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正义的实现过程,本身也必须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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