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律说法11月前
抢劫罪之转化型抢劫 ~起因三罪:盗窃 诈骗 抢夺 暴力目的:窝赃 拘捕 毁证 强制程度:不知 不能 不敢 时间:当场连续 《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两抢意见》(2005年) 五、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抢劫意见》(2016年) 三、 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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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律说法11月前
转化型抢劫之共犯问题 ~犯罪构成: 前行为:盗 骗 夺 后行为:强制手段 无论何时加入 必须有犯意联络 《抢劫意见》第三条第四款  三、 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第四款: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罗翔老师《讲义》 (4)共同犯罪。《抢劫意见》第3条第4款规定,2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问题举例: 1.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在盗窃结束后,为抗拒抓捕,将被害人打伤。 甲、乙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2.甲实施盗窃后逃跑。知道真相的乙在甲的授意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以帮助甲逃跑。甲、乙是否成立转化型抢劫? 3.甲实施盗窃后,在逃跑过程中向被害人投掷石块。知道真相的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石块将被害人砸伤,以帮助甲逃跑。甲以为是自己砸中的被害人。甲、乙是否成立转化型抢劫? 4.甲实施盗窃后逃跑,知道真相的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人重伤),以帮助甲逃跑。甲、乙是否成立转化型抢劫? 答案: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复合行为,分为前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和后行为(强制手段)。无论在哪个阶段加人,只有当双方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犯意联络时,才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在案例1中,甲不成立抢劫罪,只有乙成立。 在案例2中,甲、乙都成立转化型抢劫。 在案例3中,甲、乙都成立转化型抢劫。其中,甲有抗拒抓捕的目的,而目的是一种主观超过要素,并不需要相匹配的客观内容;乙属于转化型抢劫的片面帮助犯。 在案例4中,甲、乙都不成立转化型抢劫。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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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能否成为转化型抢劫罪主体?—— 入户盗窃后抗拒抓捕,为何不负刑事责任?我们都知道,未成年人犯罪会根据年龄区分责任,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入户盗窃后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我们来看一个案例:15岁的王某潜入戴某家,盗得价值 2728 元的项链及吊坠,被戴某发现后为逃离当场咬伤戴某手部,逃至小区门口时被保安抓获,赃物被追回。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虽符合转化型抢劫客观要件,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满14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基础,不能成为该罪主体;其暴力行为未致重伤或死亡,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王某不负刑事责任。律师在此提醒,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年龄与罪名对应的法律规定,已满14不满16周岁者仅对特定重罪负责,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明确了刑事责任的边界,引导家长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我是苟占芳律师,关注我,跟我一起学习更多法律知识。#未成年人犯罪 #离婚律师 #刑事律师 #苟占芳律师 #四川智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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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律说法11月前
转化型抢劫之与一般抢劫的区别 ~一般抢劫:取财之前或之中使用暴力强制手段 ~转化型抢劫,又称事后抢劫,取财之后使用暴力强制手段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它与一般抢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转化型抢劫是在获得财产之后使用强制手段,而一般抢劫是在获得财产之前或之中使用强制手段。例如,小偷在入户行窃时,被主人发现,遂用刀威逼主人让其无法反抗,进而取得财物后离开。这属于在获得财产之中使用强制手段,系一般抢劫,而非转化型抢劫。 小提醒: 一般抢劫的对象错误和转化型抢劫的对象错误的处理结论是不一样的。 [例]甲欲进王某家盗窃,正撬门时,路人李某经过。甲误以为李某是王某,会阻止自己盗窃,遂将李某打晕,再从王某家窃走财物。这是在取财过程中,也即一般抢劫中的对象错误,甲的主观目的显然并非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故甲的行为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属于普通型抢劫。但由于抢劫罪的对象必须是财物的占有人,所以甲构成抽象事实错误,其主观上想抢劫,但客观上是盗窃,不成立抢劫罪的既遂(属于抢劫未遂与盗窃既遂的想象竞合)。但是在上述转化型抢劫之误踢主人案中,行为人的对象错误不影响转化型抢劫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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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律说法11月前
转化型抢劫之14岁~16岁问题 ~满足一般抢劫犯罪构成要件,定抢劫罪 ~对转化型抢劫中的三原罪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不负刑责。 但对其后暴力行为,以其暴力行为分别定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罗翔老师《讲义》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可以成立转化型抢劫,其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火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可以成立转化型抢劫,但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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