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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主(老板、股东)。 开设赌场罪主犯,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以赌资或者查证的“抽头”作为判刑的主要依据。赌资通常由当场扣押的现金、现金转账和庄家资金等构成。 2、庄家 一些庄家既不是赌场的经营人、投资人,也不是受雇从事管理赌场的人员,也没有抽头渔利,纯粹是一名赌客,通过与其他赌客之间的对赌从而获利或亏损,并没有优先于其他赌客的身份。所以并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3、放波(放贷) 在赌场内向赌客借贷,这种情形属于事前或事中通谋,构成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系从犯,也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一般都不重。但是实践中因证据不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多。 4、看“水箱”、站“小岗”、换现金、接送赌客等。 以上人员虽然为开设赌场提供了帮助,但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赌场中受雇佣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只要不参与赌场利润分成、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治安处罚处理。以上人员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不起诉。如:“被不起诉人阮某在档主的安排下,在该赌场内主要从事‘看水箱‘工作并从中获利。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5、提供场地、搭建赌场。 明知提供场所用于赌博,仍提供场所,本人是否直接参与赌博,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影响开设赌场犯罪的成立。法律后果一般是作为从犯可判处缓刑,而针对情节较轻的,如:“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抽头渔利,仍四次提供自己的房屋给他人进行赌博,涉嫌构成犯罪具有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对其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想要请上海刑事律师[会见]+[取保]+[刑事辩护]可以咨询我免费解答。 #开设赌场罪 #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看守所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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