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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诈骗罪控告的常见外在表现形式,三大构成要件是啥 深圳高律师,湖北襄阳人,在诈骗罪控告实务中,很多案件因存在 “看似民事纠纷” 的外在行为,导致公安机关难以直接认定刑事诈骗,甚至不予立案。 一、行为人通过 “补签欠条 / 协议” 模糊法律关系 这是最典型的影响控告的行为,直接将 “诈骗” 往 “民事债务” 方向引导,具体表现为: 事后补签欠条:行为人前期通过虚构事实(如 “投资项目缺钱”“家人重病借款”)骗取财物后,在受害人催要时出具欠条,注明 “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甚至约定利息,伪装成 “民间借贷纠纷”。试图用民事债权凭证掩盖诈骗本质。 签订虚假合同 / 协议:在骗取财物时直接签订 “投资协议”“服务合同”,约定 “盈利分成”“服务内容”,但实际无履行能力或根本不打算履行。例如,签订 “跨境电商代运营协议”,收取 10 万元服务费后,仅搭建虚假网站应付,无实际运营行为,却以 “合同履行中” 为由拖延,使控告时难以区分是 “合同诈骗” 还是 “民事违约”。 二、行为人 “部分还款 / 小额履约”,伪装有履约意愿 通过 “少量还款”“象征性履约” 制造 “有还款诚意” 的假象,削弱 “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具体表现为: 小额、不定期还款:骗取大额财物后,在受害人催收压力下,偶尔返还少量钱款(如骗 100 万后,每月还 5000 元),并声称 “正在凑钱,会慢慢还”,让受害人误以为是 “暂时无力偿还”。 象征性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仅完成极小部分义务,以 “履行中” 为由拖延,掩盖不履行的真实意图。。 三、行为人 “保持沟通、承诺还款”,避免被认定为 “逃匿” “失联” 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而行为人通过 “持续沟通” 规避这一认定,具体表现为: 不失联但无实际行动:始终不拉黑受害人联系方式,微信、电话能接通,但每次沟通均以 “正在找钱”“下周还款”“项目快回款了” 等理由拖延,从未兑现承诺。主动汇报 “虚假进展”:编造 “筹款进展”“项目进度”,让受害人相信 “还款 / 履约只是时间问题”。。 四、行为人 “混淆款项性质”,将 “诈骗款” 包装为 “其他民事往来”#诈骗罪 #法律咨询 #律师咨询 #湖北老乡 #刑事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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