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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与诽谤罪行为方式上有何不同苏州刑事律师专业剖析 #苏州刑事律师解答 #苏州刑事律师委托 #苏州刑事律师咨询线上 #苏州刑事律师咨询 #苏州刑事律师推荐 根据法律规定,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行为方式核心差异,首先体现在行为的表现形态上。侮辱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元,既可以是暴力性的,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核心是通过公然的、具有羞辱性的方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暴力性侮辱表现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物理性强制或攻击,使其人格尊严受到直接践踏;非暴力性侮辱则表现为口头或书面的辱骂、嘲讽,以及公然陈列、散布具有羞辱性的物品或文字等,无需借助物理强制手段即可实现贬损名誉的效果。 与之相对,诽谤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单一性和特定性,仅能表现为非暴力的捏造事实行为。其核心特征是行为人故意捏造虚假的、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事实,并将该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让不特定多数人知晓。捏造事实是诽谤罪行为方式的核心前提,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真实事实,即便该事实会贬损他人名誉,也不构成诽谤罪,可能构成侮辱罪。此外,诽谤罪的行为方式不包含暴力成分,这是其与侮辱罪在行为形态上的重要区分。 需要明确的是,两者行为方式的另一关键差异在于内容的真实性。侮辱罪所依据的内容既可以是真实的事实,也可以是虚假的内容,只要该内容具有羞辱性且被公然传播,即可构成侮辱;而诽谤罪必须以捏造虚假事实为前提,真实事实的传播无论造成何种名誉损害,都无法成立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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