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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完美结合。》 •紧急避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违法阻却事由,指在正在发生的危险迫在眉睫且没有其他方法避免时,不得已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更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符合条件可免除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成立条件: 《刑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者,不适用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1. 避险意图:必须为保护合法利益,目的正当。 2. 避险起因:危险须真实存在且正在发生,可来自自然力、动物或人的违法行为。 3. 避险时间:危险须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构成直接威胁。 4. 避险可行性:须“不得已”,即无其他更安全方式避免危险。 5. 避险限度:所损害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权益,否则可能构成避险过当。 法律后果与限制: •符合条件时,不负刑事责任。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合法权益,不同于正当防卫直接针对不法侵害者。 •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者(如警察、消防员),在履行职责时面对危险,通常不能以免除自身危险为由不履行职责。 #普法小剧场 #刑法知识 #多学法律少吃亏 #刑法 #普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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