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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同行的观点是:证监会、外管局、工商局、公安部94年下发《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构成扰乱金融行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97年证监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对于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各类非法公司,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外汇按金交易属于《外汇管理条例》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终的结论是,个人外汇按金交易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可以入刑。 #外汇 #外汇策略 #非法经营罪 #抖来学法 #广东dou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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