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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规如何处理 平桥区刑事律师解答 #平桥区刑事律师咨询免费 #平桥区刑事律师在线一对一咨询 #平桥区刑事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 #平桥区刑事律师委托 #平桥区刑事律师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收监执行。这里的“严重违规”有明确的法律指向,比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且经警告拒不改正,拒不报告行踪导致脱离监管,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仍不改正等情形,都属于法律认定的严重违规范畴。 从处理程序来看,一旦发现罪犯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执行地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会依法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至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机关。该决定机关在审查核实后,会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同时,社区矫正机构会将相关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法律监督,确保整个程序合法合规。在收监决定作出后,由公安机关负责将罪犯送交监狱或看守所执行剩余刑罚。 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新的罪名,比如在监外执行期间实施盗窃、吸毒等行为,罪犯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此时会对新犯的罪单独作出判决,再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而且,通过伪造病情等非法手段获取暂予监外执行资格后又违规的,不仅会被收监,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还可能不计入刑期,相关涉案人员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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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到底该如何申请监外执行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教你应对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委托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案件委托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代理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首先需明确适用条件,并非所有罪犯均可申请,仅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方可适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怀孕或哺乳情形可申请。需特别注意,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 申请主体与对象需按执行阶段区分,判决生效后尚未交付执行的,由罪犯本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已在监狱服刑的,向所在监区提交申请,由监狱审核后报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向看守所申请,由看守所报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需注意,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明及对应法定情形证明材料,如保外就医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书,怀孕需提供妊娠检查报告等。法院或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征求同级检察院意见,对疾病或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专业鉴定,综合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批准后,罪犯需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监管,违反监管规定可能被收监执行。检察院全程监督申请与审批流程,对不当决定可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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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被控犯诈骗罪一案,获判决刑期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最后暂予监外执行 一、办案结果 被告人H某犯诈骗罪,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二、案情简介 H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窝点实施诈骗,在境外累计时间9个月,违法所得数万元。 三、办案过程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杨巽律师接受委托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认罪认罚量刑协商,因检察院量刑建议较重未能协商一致,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后,杨巽律师积极开展辩护工作,最终争取到判决刑期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因H某怀孕,经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四、辩护思路 H某在境外实际参与诈骗时间只有5个月,其具有从犯、自首、退赃、认罪、初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基于同案同判原则,辩护人认为H某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以体现刑法的教育与挽救目的,彰显司法的温度。 五、办案心得 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是“协商”与“合意”,律师在其中有时会感到被“裹挟”,为了换取确定的从宽幅度,而不得不放弃一些有争议的辩护点。如果当事人选择不签时,律师反而获得了“解放”,可以回归到最纯粹的辩护状态——只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负责。在未签认罪认罚案件中争取到低于量刑建议的判决,对律师而言,是一次专业能力、心理素质和职业信念的全面考验与升华。它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天平,不仅可以通过“认罪”的协商来调节,更能通过“不认罪”的据理力争来拨正。辩护的价值,就在于这奋力一争之中。这无疑是一场极具价值的胜利,这样的结果,离不开一位负责任、有担当的法官。 #诈骗罪 #成都刑事律师 #取保候审 #成都刑事律师杨巽 #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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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到底该如何申请监外执行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教你应对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免费咨询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委托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案件委托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代理 #聊城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首先需明确适用条件,并非所有罪犯均可申请,仅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存在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方可适用;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怀孕或哺乳情形可申请。需特别注意,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 申请主体与对象需按执行阶段区分,判决生效后尚未交付执行的,由罪犯本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已在监狱服刑的,向所在监区提交申请,由监狱审核后报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服刑的,向看守所申请,由看守所报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需注意,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书、生效判决书、身份证明及对应法定情形证明材料,如保外就医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书,怀孕需提供妊娠检查报告等。法院或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征求同级检察院意见,对疾病或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专业鉴定,综合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批准后,罪犯需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监管,违反监管规定可能被收监执行。检察院全程监督申请与审批流程,对不当决定可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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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具体有哪些苏州刑事律师带你了解 #苏州刑事律师咨询线上 #苏州刑事律师推荐 #苏州刑事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苏州刑事律师法律解答 #苏州刑事律师调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且需满足特定法定情形。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这里的“严重疾病”,通常指服刑场所的医院难以医治的疾病。为确保病情诊断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如果罪犯虽有疾病,但适用保外就医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或存在自伤自残、不配合治疗等情形,则不得保外就医。 其次,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哺乳期通常为一年,自分娩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罪犯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以便更好地照顾婴儿,同时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再者,罪犯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生活不能自理,通常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无法独立完成基本生活活动。在此情形下,如果罪犯在监外服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则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仅当其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时,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此外,对于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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