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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发谣言究竟是否会构成诽谤罪滨州刑事律师专业剖析 #滨州刑事律师推荐 #滨州刑事律师咨询线上 #滨州刑事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滨州刑事律师法律咨询 #滨州刑事律师代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诽谤罪的核心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微信转发如果要构成此罪,首先需满足主观上的故意。这意味着转发者必须明知所转内容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仍放任其传播,如果因轻信信息真实性而无心转发,缺乏主观恶意,则不具备犯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层面,转发行为需指向特定自然人,且内容为完全虚构的事实。如果信息未明确指向具体个人,或虽有不当表述但基于真实事实,即便造成不良影响,也仅可能涉及民事名誉侵权,而非刑事诽谤。法律明确区分了真实事实的负面评价与虚假事实的诽谤,前者属于言论自由范畴,后者才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此外,情节严重是入罪的关键门槛,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量化标准。如果同一诽谤信息通过微信转发达到五百次以上,或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即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外,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或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实施的,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需特别注意,网络诽谤罪一般为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行起诉,但当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冲突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时,检察机关会主动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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