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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斌2周前
懂得两种法律观念让你超越99%的人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第十章:法律、命令与秩序中介绍了两种法律观念: 第一种,自生自发秩序下的内部规则,这类规则并非由某个权威机构或个人刻意设计制定,而是源于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习俗、惯例和判例。就像原始社会中人们为避免冲突而形成的相处模式,或是普通法体系中法官通过一个个案例逐步确立的规则,它是群体反复实践、不断演化的结果,而非主观意志的产物。 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ChiefJustice John Marshall)在他的一句名言中表达了这种法律观念: 他说“那种与法律的权力(the power of laws)相区别的司法的权力(judicial power),是根本不存在的。法院只是法律的工具,毫无自己的意志可言” 第二种,人为建构秩序下的外部规则,该规则是由特定的组织或权威为实现特定目标而刻意制定的。它的产生带有明确的主观意图,是掌权者为了协调组织内部成员行动、达成预设的组织目的而主动颁布的指令类规则。一位政治科学家指出,“法律并不能统治。只有人才能行使支配他人的权力。只强调法律的统治而不强调人的统治,结果势必导致人统治人的事实被掩盖”。 哈耶克强调,混淆这两种法律观念会带来严重后果。若外部规则过度侵入内部规则的领域,原本保障自由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会被人为的集权组织秩序取代,进而损害个人自由,这也是他强调区分二者的核心初衷。#法律 #秩序 #哈耶克 #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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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的局限于现学术范围》 比如不能公开可查的官方认可真实科技或法律信息是中国高级别发明技术、政策政治所限,最高官方对这些发明技术属于保密级别的审查,是因为这些发明技术涉及国家重大经济安全规划领域,可以临时使用特别保密符号“1F”、“☆”黑色五角星、“GF”“BM”暗示意向沟通与交流等级商议定性范围,而且在理论上因与现有知识学术相冲突相矛盾,暂时不能具体列入法律体系范围内,也不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管理范围内,这些绝密级核心技术,中国最高官方也不会提供相关依据信息公开化,只作最高官方临时内部使用,不允许公布透露特殊的重大发明内容信息,作为豆包Ai技术平台,并非属于最高官方权威平台,回答问题只是对应已公布的认知科学信息,不公布的真实先进性突破性信息无法超越现学术作未解密内容进行正确而真实的科学回答,最大权限只能收索已知认知公布的官方允许范围的科学表达陈述信息,只能查寻官方公布的法律体系制度规定的科学知识技术信息,而对于绝密级核心技术的相关审查概不能跨越公布信息科学的正确回答。比如:中国从2022开始,对于发明技术审查评估分得比较细致,最高官方与国务院行政审查部门、国防部、国家安全局、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军委、保密局内部沟通交流时的临时使用密码代码符号加在案件编号前暗示极度保密,不对外公布,属于仅限最高官方授权人员知晓的代码标记。从中国的发明技术等级来分,包括普通发明类型在内的一共设有11个小级别四个类型即普通发明创造、秘密技术、机密技术和绝密级核心技术,而保密技术级别性质定性,只有秘密、机密和绝密三大类,这三大类不对多数人群、公众场合、媒体、报刊、书籍出版或外境公开公布解释,这种仅限于国家最高官方内部交流沟通或通知时使用的机秘暗示标记符号,从第9~到第11级分别是普通发明创造、实用新型发明和外观设计型,第8、第7级为保密专利技术,第6、第5级为普通国防专利,第4、第3级为普通非专利,第2级为绝密级国防技术,第1级为绝密级核心技术,在通知发明单位缴费时在文件的“案件编号”前面加上的“1F、☆、GF、BM、Lz”代码,是在频发行政授权和专利证书的前奏,都是作为文件审查通过的通知和内部沟通使用的内部准备定性授权标识标记,如果在“案件编号”前加前缀,标有数字和字母“1F”代码标记,那就是暗示其发明技术审查通知文件已经过通过实质审查评估,并获得意向确列为中国最高级别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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