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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未判决离婚的案件,有没有上诉的必要?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此处针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上诉案件规定了三层含义:其一,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的,维持原判;其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存在错误,理应判决离婚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直接判决离婚,而要发回一审法院重新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其三,对于理应判决离婚的案件,二审调解不成的,在当事人都同意二审法院一并裁判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可以判决。这里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离婚呢?因为离婚案件不仅仅涉及到婚姻关系的解除,还涉及到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按照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大部分民事案件时,必须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假如法律允许二审法院直接判决离婚,无形中则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因此,如果单纯的考虑离婚的时间成本,或许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提起上诉的意义不大,但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并非发自真心,而仅是暂时的诉讼策略时,上诉到二审法院亦不失为寻求调解离婚的途径。另外,在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有误的情况下,一定要提起上诉,表明自己对于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的异议并请求纠正。#起诉离婚 #快速离婚 #青海西宁鲍律师 #抖来普法2025 #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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