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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河南中牟“妻儿三人被发小入室杀害案”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崔路路因抢劫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庭表态不上诉。巧合的是,当日正是遇害妻子马某某30岁生日,家属当庭泣血诉求死刑立即执行,这份迟来的正义背后,藏着不容触碰的法律底线。 一、 核心定性:明明杀了3人,为何定抢劫而非故意杀人?最受关注的疑问,莫过于崔路路残忍杀害一家三口,罪名却是抢劫罪。本案中,崔路路最初是偷配二十多年发小家钥匙入户盗窃,翻找财物时惊醒妻儿,为制止反抗、防止被抓灭口,才用刀砍、捅刺、勒颈等极端手段杀人,事后还劫走黄金首饰,完全符合“盗窃转抢劫”的法定情形,无需数罪并罚。 更关键的是,崔路路同时触犯抢劫罪两大死刑级加重情节:《刑法》第263条明确,入户抢劫、抢劫致人死亡均为抢劫罪加重情节,量刑起点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入户抢劫侵犯公民最核心的住宅安全,抢劫致3人死亡后果极端严重,双重加重情节叠加,死刑已是法定裁量范围内的必然结果。 二、 死刑铁律:崔路路为何难逃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坚持“少杀慎杀”原则,但对罪行极其严重者绝不姑息,崔路路完全契合死刑立即执行的三大硬核条件,无任何从轻余地: 1.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崔路路针对手无寸铁的年轻女子和8岁、6岁两名幼童下手,手段残忍且毫无怜悯,一次性剥夺三条无辜生命,灭门惨案引发全社会公愤,属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端案件; 2. 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他利用发小信任偷配钥匙、提前踩点,作案前还以取行李箱为由确认家中只有妻儿,全程预谋周密;案发后起初狡辩,证据确凿才认罪,无任何悔罪表现,此类为掩盖盗窃就痛下杀手的罪犯,再犯风险极高,根本不具备改造可能; 3. 无任何法定、酌定从轻情节。自首、立功、被害人过错、积极赔偿获谅解等,是死刑案件中可能从宽的关键情节,崔路路既无自首立功,又未对家属作出任何赔偿,还当庭表示不上诉,本质是对罪行的漠视,不存在任何从宽空间。 从凌晨入户的罪恶,到一审死刑的宣判,五个月时间,法律给了遇害妻儿一个告慰。崔路路的伏法,不仅是对三条亡魂的交代,更向全社会释放明确信号: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无论关系多近、动机多小,只要敢践踏他人生命与安全,终将付出最沉重的代价,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崔路路 #抢劫罪怎么判刑 #入室盗窃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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