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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刑事案例 注:下述案例的违法所得,多指「获利金额」。 1.(2020)苏0723刑初200号: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微信朋友圈对自己销售的“某婷”产品作夸大、虚假宣传,宣扬该产品具有减肥、疾病预防等功能,销售金额达31万余元,非法获利12万余元(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2020)冀0534刑初58号:被告人刘月慧通过淘宝直通车方式在淘宝网推广毛衫,关键词中包含100%纯山羊绒,其中两款不含山羊绒的毛衫以100%纯羊绒的名义进行宣传,分别以每件158元、199元的价格销售,共计销售13659件,非法获利约10万元人民币。经检测,该两款毛衫不含山羊绒成分(罚金十万元)。 3.(2020)闽0304刑初95号:被告人张志杰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设立公司,为朱某等不特定的淘宝店主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淘宝店铺的交易量以及好评度,以此提升淘宝店铺的信誉,促进淘宝店铺的成交量,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5200元(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2020)鄂0923刑初203号:被告人钟长兴作为原某(湖北)新能源有限公司监事,在公司没有任何生产基地及生产专利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武汉某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制作了网上宣传页面,并在百度网页上的某平台推广发布了某公司所售的“某太阳能”系列产品拥有三大生产基地、十三项产品专利等虚假广告信息。2017年9月6日,被害人张某在网上看到该广告并相信其内容,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太阳能”系列产品的渭南地区销售代理协议,并向某公司支付了10万元的权益金。双方签订协议后,宏扬国某公司无法提供“某太阳能”系列产品同广告宣传内容一致的专利及质保资质材料,张某招商代理业务无法进行,致使张某经济损失10万元(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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