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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新规要点丨行政合规 来源:《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一、监督范围 1. 核心监督方向: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执法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 2. 具体监督情形: - 主体与人员监督:管理执法主体资格,健全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监督人员准入与退出。 - 执法行为监督:覆盖7类关键情形,包括执法主体/人员资格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决定是否违法或不当、是否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管/乱收费等不作为乱作为、是否有不文明执法、是否规范使用证件装备及着装,以及其他影响执法合法性的情形。 - 执法制度监督:监督8类制度落实,包括人员资格证件管理、“三项制度”(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事项清单与责任追究、行刑衔接、执法体制改革法治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执法制度等。 3. 争议协调:监督机构可协调本级执法机关在事项清单、案件管辖、跨领域跨区域执法等方面的争议,协调无果则提出意见报政府决定。 二、监督方式 1. 基础监督类型:综合运用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实现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监督。 2. 具体实施手段: - 日常监督:通过法律法规执行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案卷评查、质效评议等方式开展,评估可采用问卷、访谈、调研,资格确认后需公示,案卷评查核查决定合法性与文书规范性,评议需公开标准、过程与结果。 - 重点监督:针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执法问题,通过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处理,线索来源于涉企诉求机制、政务热线等。 - 专项监督:省级以上监督机构结合人大建议、检察建议等,针对经济社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领域开展,需制定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3. 辅助措施:可要求执法机关自查说明、开展检查暗访、组织座谈听证、调阅复制资料、约谈负责人;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通过政策解读、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执法,研究解决普遍性执法问题。 4. 配合要求:执法机关需配合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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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卫生处罚案例(五月)|医疗美容 1.余卫健医不罚〔2023〕5号:接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相关线索,经领导同意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通过相关调查询问,不能确定你单位具有违规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 处罚结果:不予处罚。 2.桐卫医罚[2023]12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顾客开展激光脱毛、微针治疗和射频治疗的医疗美容活动,违法所得为3410元。 罚款金额:50500元。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3.博卫医罚〔2023〕02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使用带有皮秒字样的激光洗纹身器械。 罚款金额:6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4.甬鄞卫医罚 〔2023〕 6号:当事人末经诊所备案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建反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金额:1万元。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5.泸市卫医罚﹝2023﹞1号: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强脉冲光治疗(医疗美容皮肤科项目),在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16日期间,为13名顾客开展光子嫩肤(强脉冲光治疗)医疗美容项目。 罚款金额:5万元(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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