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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买低卖一定是诈骗吗?“非常规交易” 的刑民边界 深圳高律师,湖北襄阳人,首先得搞清楚:什么是 “高买低卖” 的正常边界?在合法的市场经营中,“高买低卖” 可能是企业的策略选择,比如超市临期食品打折清货、服装店换季促销、企业为回笼资金紧急抛售库存等。这些情况里,经营者主观上没有 “骗钱” 的想法,只是通过低于成本价销售快速变现,虽然可能亏本,但属于正常商业风险,最终产生的纠纷多是民事合同违约,比如供货方因售价过低无法履约,这时候只需要承担退款、赔偿违约金等民事责任,和 “诈骗” 完全不沾边。 但一旦 “高买低卖” 和 “欺骗手段”“非法占有目的” 绑定,就可能越过红线构成诈骗,尤其是合同诈骗罪。有三类 “高买低卖” 行为最容易被认定为诈骗,咱们一个个说。 第一类:明知无履约能力,靠 “高买低卖” 拆东墙补西,骗取钱款填亏空。明知自己没能力履约,还靠欺骗手段收预付款,“高买低卖” 只是他骗钱的工具,本质是用新客户的钱补旧窟窿,主观上就是想把钱占为己有,这就不是商业风险,而是刑事犯罪了。 第二类:虚构交易背景,“高买低卖” 只是幌子,实际截留资金挥霍或还债。 第三类:隐瞒资不抵债真相,“高买低卖” 套现后逃匿,断绝还款可能。 反过来想,哪些 “高买低卖” 肯定不构成诈骗?除了咱们开头说的正常促销,还有两种情况要注意:一是短期、少量的策略性亏损,且有后续履约行动。比如某建材商为打开新市场,短期低价卖一批钢材,虽然单价低于成本,但后续能通过补货、长期合作盈利,而且如实告知客户 “促销活动”,没隐瞒任何事实,就算最后因成本太高无法供货,也只是民事违约;二是因客观市场变化导致的被动高买低卖。#高买低卖 #律师 #法律咨询 #湖北老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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