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 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怎么办 总局领导,您好!基层执法人员在稽查办案时发现,一些所谓的“打假人”在农村小店明知是过期食品仍然购买并拍照拍视频留存证据,并以此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遇到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应该如何处置。 【总局回复】 答:你这个问题,好多基层监管人员都关注。近日有新闻《6人敲诈3000多家门店!一犯罪团伙被淄博警方抓获》请关注一下。 一、关于“在稽查办案时发现”。这是案件来源的途径之一,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案件来源的途径还有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所有这些途径来源的线索,都要依照办案程序处理。 二、关于“打假人”。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的规定,“打假人”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也很难区分。所以,只要是购买了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都要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处理。 三、关于“农村小店”。《食品安全法》并无农村小店的概念,只是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所以,无论是农村小店还是城市商超,食品违法行为均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四、关于“过期食品”。“过期食品”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但食品超过保质期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加强管理。 五、关于“要求调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提出十倍赔偿请求”如何处理 (一)关于调解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争议具有调解的职责,其第三十九条只是规定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至于如何受理投诉、受理后如何处理,其第三十二条规定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处理。 (二)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投诉的调解职责。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是否有调解职责,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诉有调解职责。 (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范围。需要赔偿的应当由提出赔偿者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履行的,提出赔偿者可以提起诉讼,是否赔偿应该由司法机关裁决。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 #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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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应对:虚假宣传 一、区分二者的背景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设定三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设定十倍惩罚性赔偿,现实中出现大量针对虚假宣传、以欺诈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密集投诉,甚至误导了部分执法人员。但实际上,特定情形下,虚假宣传并非必然导致欺诈结果。 二、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核心差异 (一)虚假宣传 1. 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概念。 2. 侵害对象:主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不特定对象知情权、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为目的,保护范围较大。 3. 构成要件:无需以实际危害后果发生为前提,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发布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就构成虚假宣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消费欺诈 1. 法律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欺诈的认定适用个案保护原则。 2. 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知;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此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虚假信息必须是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的重要因素,否则不构成欺诈。 3. 关键特点:消费欺诈是一种事实行为,通常需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受到蒙蔽才成立,保护范围仅针对特定个案,注重实际结果。 三、维权方式差异 1. 主张惩罚性赔偿:前提是欺诈行为成立,而非仅存在虚假宣传。若消费者受到欺诈,需举证证明构成欺诈的事实,通过投诉的方式主张赔偿。 2. 针对虚假宣传:若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未构成欺诈,消费者应通过举报的方式维权,且举报无需以发生交易行为为前提。 四、举例说明 部分化妆品宣称“适用所有肤质”,若生产者在没有相关安全评估、实验等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该宣称,即构成虚假宣传。但该信息仅会对敏感肤质消费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对于非敏感肤质消费者而言,该信息不会使其陷入错误认知,即便购买了该化妆品,也不构成消费欺诈。 来源:王延武《手把手教你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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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应对:虚假宣传 一、区分二者的背景 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欺诈行为设定三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法》设定十倍惩罚性赔偿,现实中出现大量针对虚假宣传、以欺诈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密集投诉,甚至误导了部分执法人员。但实际上,特定情形下,虚假宣传并非必然导致欺诈结果。 二、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的核心差异 (一)虚假宣传 1. 法律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概念。 2. 侵害对象:主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相关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不特定对象知情权、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为目的,保护范围较大。 3. 构成要件:无需以实际危害后果发生为前提,只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发布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就构成虚假宣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消费欺诈 1. 法律性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对欺诈的认定适用个案保护原则。 2. 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三是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知;四是被欺诈人因错误认识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此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虚假信息必须是影响消费者交易决策的重要因素,否则不构成欺诈。 3. 关键特点:消费欺诈是一种事实行为,通常需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受到蒙蔽才成立,保护范围仅针对特定个案,注重实际结果。 三、维权方式差异 1. 主张惩罚性赔偿:前提是欺诈行为成立,而非仅存在虚假宣传。若消费者受到欺诈,需举证证明构成欺诈的事实,通过投诉的方式主张赔偿。 2. 针对虚假宣传:若仅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未构成欺诈,消费者应通过举报的方式维权,且举报无需以发生交易行为为前提。 四、举例说明 部分化妆品宣称“适用所有肤质”,若生产者在没有相关安全评估、实验等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该宣称,即构成虚假宣传。但该信息仅会对敏感肤质消费者的交易决策产生影响,对于非敏感肤质消费者而言,该信息不会使其陷入错误认知,即便购买了该化妆品,也不构成消费欺诈。 来源:王延武《手把手教你处理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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