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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议纪要”等未公开的行政文件,能否直接作为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的依据? 经典案例 江苏某新材料企业诉当地发改委案:企业合法投资投产,却因一份未公开的《内部会议纪要》被要求停产。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停产决定”。 胜诉关键 1. 依据未公开:该纪要未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无从知晓。 2. 程序不合法:用内部管理文件替代公开的法律法规作出对外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 3. 损害可预期利益:企业基于对公开法律的信任进行投资,其合法预期应受保护。 《民促法》核心要义链接 该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必须依据公开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任何未公开的“内部规定”、“领导指示”等,均不得作为减损民营企业权益的依据。这从立法层面杜绝了“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 给企业家的行动指南 · 遇到类似情况,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出示其作出的 “公开的法律依据”。 · 如依据为未公开文件,可坚决拒绝,并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保留好所有投资、经营、报批的合法证据,证明自身是基于对公开法律的信任而行动。 本集金句 “法律的阳光,必须照进每一个红头文件的字里行间。企业的生死,不应由藏于暗处的笔尖来定#民营企业促进法 #隐形门槛 #营商环境 @DOU+小助手 @上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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