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内孕40周,下腹痛2+小时,于2022年1月20日入院被告医院,初步诊断:宫内孕40周单活胎、假临产、脐带绕颈1周。于1月21顺产一活婴,出生时羊水3度混浊、脐带绕颈1周、新生儿重度窒息,经抢救于当晚21时宣告临床死亡。 患儿家属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人咨询,并初步评估病历,确认病历不完整,建议尽快去医院封存及复印病历资料,于当日下午前往医院医务科在本人的指导下,完成了病历复印及封存。 经初步评估:初步意见:结合胎监监测(不完整)、产前B超等病历资料分析,产妇宫口全开前后胎监明显异常,存在频繁代偿性加速、变异减速等急性宫内窘迫指征,且合并羊水过少,具备剖宫产指征,医方存在过错,预计医方承担次要或同等责任可能性大。预计赔偿金额为50万元左右。 患儿父母于3月15日从梅州市来本律所,办理委托手续,诉至法院。 患方代表观点:被告医院在产妇存在羊水过少、阴道炎等危险因素,且胎监提示胎儿宫内窘迫情况下,未依诊疗规范行急诊剖宫产手术,明显延误取胎黄金时间,导致错过抢救时机,致胎儿严重窒息,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医院应承担责任。 被告医院代表观点:孕妇入院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和常规,没有违法相关法规,并已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考虑养水3度污染、新生儿发生胎粪吸收综合征导致复苏失败新生儿死亡,另外不排除新生先天发育异常。 鉴定意见:1、医方对孕妇及胎儿病情观察欠仔细、处置欠及时,对胎心监护未进行准确判断;2、未及时行剖宫产结束分娩;3、告知不充分;4新生儿抢救欠规范。考虑到孕妇属高危孕产妇,胎儿也属高危儿,且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导致无法查明病理学死因。 推断被鉴定人直接死因符合新生儿重度窒息、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其过错对新生儿死亡后果为同等原因为宜,过错参与度为44%-55%(建议50%) 经法院审理并调解,被告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因医疗损害责任产生的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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