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场子姐”因丈夫与闺蜜婚外情并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以重婚罪起诉二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我必须向“场子姐”致以最高的敬意。她的坚持,早已超越个人恩怨。在申诉中,她提交了新证据——两名潘某公司员工的证言,直接指证潘某在公司场合称呼胡某为“老公”。这每一步,都是在用一己之力,挑战取证难的现实困境,试图为法律填补上那块缺失的“拼图”。 她的勇气,不应该只换来一声叹息。这个案子,恰恰暴露了我们当前法律在面对“知三当三”、尤其是熟人恶意插足这类行为时的乏力。普通的道德谴责,对于潘某这样的行为者,成本太低了! 因此,我作为一名婚姻律师,借此案强烈呼吁: 1. 司法应更充分考虑“第三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像潘某这样,利用闺蜜信任、深知内情而主动介入的,其过错程度与社会危害性,理应在法律评价中得到更重的审视,不应简单等同于“被隐瞒的第三者”。 2. 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案例指导,适当降低此类案件中“公开以夫妻名义”的证明标准。在信息时代,非传统的“公开”方式也应被认可。员工证言、特定社交圈的认知,都应被赋予更高的证明力。 3. 推动立法与司法实践,加大对婚姻中过错方及恶意第三者的民事惩罚力度。让“损害赔偿”不只是象征性的,要让它真正具有惩戒性和补偿性,提高背叛与插足的法律成本。#就想说点大实话 #重婚罪 #知三当三的女人最可耻 #法律科普 #场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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