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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隐瞒头盆不称的风险,口头向家属承诺保证可顺产,家属签字“要求顺产拒绝剖宫产”。在具备剖宫产指征的情况下,胎儿宫内缺氧长达3小时,致使新生儿重度窒息、脑瘫,医疗机构承担多大责任呢?家属签字“要求顺产拒绝剖宫产”会不会减轻医院的责任呢? 本团队专门代理医疗纠纷,可留言咨询 2015年12月19日产妇以停经38+5周,阵发性腹痛4小时入住县人民医院待产,通过检查提示头盆不称、胎儿宫内窘迫,当天拟定剖宫产术。 在县人民医院提供的剖宫产手术记录中显示“患者要求试产拒绝剖宫产”,在试产过程中出现胎窘迫,胎心89-178次/分,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后要求手术,术中见子宫前壁略呈紫蓝色,有轻微的缩腹环形成,打开子宫见胎儿以右枕横卧于宫腔,羊水Ш度,徒手助娩,新生儿出现进行性呼吸窘迫,无哭声,转上级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入院初步诊断:1.围产期窒息;2.新生儿气促原因待查;3.头皮血肿。经持续治疗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颅内出血、大部分脑叶软化形成至运动发育落后、癫痫,重度智能减退,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经司法鉴定: 1、在自然分娩和手术分娩的间隔时间不规范(时间过长),亦未见胎心持续监测(如胎心监护仪)记录,违反相关医疗规范; 2、根据涉案医院记录,提示窘迫,未见涉案医院采取有效措施短时间内终止妊娠,第二产程延长(第二产程大约3小时),胎儿严重窒息; 3、该例术前诊断“胎儿窘迫”,未按照规范请新生儿科医生提前到场,抢救新生儿; 4、该例入院时存在“头盆不称”,为可导致产程延长的客观病理状态,且涉案被鉴定人入院后向家属及病人交代病情,建议急性剖腹产术,其家属及患者坚决拒绝,要求试产。一定程度参与涉案缺氧缺血脑病的发生。 县人民医院在涉案胎儿产程监测和宫内窘迫处理方面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目前状态(缺氧缺血性脑损害后遗症)存在同等-主要作用(“临界型”-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50%-80%。 经法院审理酌定医院承担60%责任,赔偿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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