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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要点|市场监督 1. 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在中国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且需用规范汉字,其他文字或符号需用规范汉字解释说明。标签应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等相关信息,避免使用“监制”等易误导消费者的用语。为保证原料质量添加的极微量抗氧化剂等成分可选择标注或不标注,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也有相应标注要求 。 2. 化妆品注册备案要点:普通化妆品备案设置年度报告制度,旨在清理“僵尸”产品,明确备案人责任。已注册备案产品需补充填报资料,以完善产品信息。备案人主动注销和管理部门取消备案存在区别,不再生产进口的产品建议主动注销。注册备案时,原料安全信息可通过原料报送码填报,尚无报送码的可依据原料生产商提供的文件填报。 3.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并非所有化妆品都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部分通过感官可识别效果的宣称免予评价,部分强功能宣称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其他宣称可视情况选择评价手段。2021年5月1日前已注册备案产品,需按过渡期政策上传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不符合要求的要在过渡期届满前变更申请 。 4. 化妆品生产管理规范: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对产品留样,不同类别产品有不同的留样数量参考。进口化妆品由境内责任人保存留样,留样地点有相应要求。进口产品原包装含我国法规禁止内容时,需判断产品类别并按要求修改标签。宣称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若添加其他美白成分,需证明其使用目的并非美白增白,否则不能按该类别申报。 5. 特殊化妆品管理规定:宣称能改变头发颜色且清洗后不能恢复原色的洗发水、发膜等按染发产品管理。产品名称与使用方法不一致的化妆品,按更严格的安全性要求监管。化妆品中文名称使用原料名称需符合规定,配方调整后产品命名应避免误导。企业设定产品pH值控制范围时不能照搬推荐标准,我国法规不存在“药妆品”概念,宣称相关概念属违法。寡肽 - 1和EGF不同,EGF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 6. 进口化妆品管理细则: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与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在授权范围、承担责任和授权数量上存在区别。境内责任人变更有相应流程,全面实施备案管理前申报未获批或已获批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备案有不同规定。自贸试验区已备案产品的监管与全国统一要求一致,备案时可增加进口省份,但需如实填写,备案电子信息凭证不再设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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