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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肉火烧掺马肉两店主获刑罚27万#【#包头一门店驴肉火烧掺马肉销售#非法获利47958元,两名经营者被判缓刑,共罚款27万元】#驴肉火烧掺马肉出售获利4.7万店主获刑#近日,极目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内蒙古包头青山区法院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两名被告人以马肉冒充驴肉销售被判缓刑并罚款。 判决书显示,2010年7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陈某、潘某某在青山区经营“河间某店”,主要经营驴肉火烧等食品的堂食和外卖。2023年6月至2024年11月,二人为节约成本,购买价值32万元的马肉,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后,制成驴肉火烧等驴肉制品向消费者售卖,销售金额共计431622元。二人非法获利共计47958元。 2024年11月22日,侦查员在青山区“河间某店”内抓获陈某、潘某某,并当场查获疑似马肉熟制品287.37公斤,经委托检测,检出马肉成分。案发后,陈某、潘某某共退缴违法所得47958元。 2025年8月5日,青山区检察院以陈某、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青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青山区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缴纳)。(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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