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有权要求复制影像检查资料电子档 去医院看病,很多医院都可以打印CT、MRI等影像检查胶片让患者带走,但是这胶片有一定的保存要求,而且并不环保。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医院开始提供云胶片服务,就是那种可以在手机上查看的影像图像,这比提着一袋子胶片到处跑方便多了。 其实,一次影像检查会形成大量的原始数据,但是无论是打印胶片还是云胶片上的图像都是影像医师筛选后的典型病变或者重点部位的图像,展示的内容相当有限,当然,绝大多数时候这是够用的,但是在疑难疾病会诊或者鉴定的时候,很多专家会要求提供影像检查资料电子档,然后用专业软件仔细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而不是仅仅看检查报告,这就产生了患方复制影像检查资料电子档的权利或者医方提交义务的问题。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条的规定,影像检查资料电子档当然属于病历范畴,只不过很少归档入病案,不再常规复制病历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1225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患方有权复制影像检查资料电子档。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规定了医方有举证的义务。事实上,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遵守,只是大部分时间用不到,更只有很少的医院不够坦荡阻碍复制或者拒绝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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