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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粉丝提问说,我是非婚生育的单亲妈妈,经常看你的视频知道可以办理母亲单亲的出生医学证明。但我在医疗机构办理单亲出生证时,工作人员提醒说“单亲出生证”孩子以后上学可能会有困难,建议办“双亲”的更方便。于是我又找孩子父亲配合做了亲子鉴定,但办完双亲出生证后才知道,一旦证件上写了父亲,孩子今后的监护权、改名、出国等所有相关事务都必须经过父亲同意,而医疗机构之前完全没有告知这些后果。更关键的是,我给孩子落户时,有关部门拒绝办理,表示必须孩子父亲出面才能落户,可孩子父亲现在拒不配合。我找医疗机构,他们说只要孩子父亲同意,他们就可以删除父亲信息。现在该怎么办。 问题有点长,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只有两个,一是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能否删改,二是随母亲落户是否必须需要孩子父亲到场或同意。 从法律角度来说,出生证明是记载新生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的法定证件,如果证件上记载的父亲信息是真实的,那么正常情况下是不能删改的。但既然医疗机构承诺只要父亲同意就可以删除,建议当事人保存好相关证据,为后续可能的删除工作留下依据。 对于因为出生证上有父亲信息,随母落户时就要求父亲必须到场,否则无法办理的问题,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是一些地方的土规矩。相比删除真实的父亲信息,这个问题反而更容易解决。 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如果医疗机构未来能够删除父亲信息,那唯一的可能性或许就是凭借“因记载父亲信息导致无法随母落户”这一理由,但这需要一段时间的持续沟通和证据收集。但问题是,在长时间的沟通取证过程中,有关部门可能不会再坚持要求父亲必须到场。#非婚生育 #出生医学证明 #单亲妈妈 #法律咨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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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频繁收到当事人的咨询,大家普遍反映同一个困惑:那就是非婚生育办理随母落户时被要求提交亲子鉴定报告。这引发了两个关键性法律问题——随母落户到底需不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如果需要,依据哪条法律规定?如果不需要,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作为执业律师,我明确告诉大家:现行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要求随母落户需要提交亲子鉴定报告。既然法律没有要要求,根据行政法领域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设行政确认条件。具体到户籍管理领域,根据国办发2015第96号文件,并没有要求随母落户需要提交亲子鉴定报告。 这里我多说一句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有关部门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意味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都应该禁止。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对随父落户确实设有亲子鉴定的特殊规定。这种差异化的制度设计,恰恰体现了法律对分娩者为母这一客观事实的尊重,以及对社会抚养关系中母子关系天然性的法律确认。 四年前,我在北京某法院代理过随母落户的案子,女方离婚后又非婚生育一女,要求办理随母落户,有关部门明确答复非婚生育随母落户只需要提交落户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的户口本身份证、非婚生育说明。 这个案子的判决书我现在还保留着,完全可以说明随母落户的具体条件。#非婚生育 #北京律师 #律师 #法律咨询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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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方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和实施问题,过去我们说了很多,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回顾往期视频。 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有关部门对此并不坚持要求。但在个别地区,如果遇到极端情况,例如非三方亲子鉴定不办,当事人其实可以考虑另一种途径——通过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来解决。 就在12月16日,我刚代理立案了一起确认亲子关系案件。 那么,为什么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可以替代三方亲子鉴定呢?原因其实也简单。三方鉴定的根本目的是从生物学上确认孩子的父母身份,但这必须依赖男女双方的配合。如果其中一方不配合,鉴定就无法进行,也不能强制实施。 而确认亲子关系诉讼则不同,这是一项法律程序,并不完全依赖对方的配合。之所以说不完全依赖,是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如果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又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配合鉴定,有关部门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下,可以直接推定对方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或母亲。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中,不同地区的诉讼主体安排可能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是以孩子为原告,父母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另一方作为被告;也有些地方是直接由父母一方作为原告,另一方作为被告。#非婚生育 #落户北京 #北京户口 #法律咨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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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非婚生育一女后分手,男方在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医院表示无法确认现在申请办理的孩子就是当初出生的那个孩子,要求男方必须提供女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签字授权委托书才可以办理。 由于女方下落不明,办理流程陷入停滞。 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但多数人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说,医院以缺少女方身份证原件和签字、无法确认孩子身份为由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侵犯了孩子的私权,更关键的是,它也侵害了国家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签发和管理的行政秩序,最终影响到孩子国籍、户籍、血亲关系的认定以及母婴保健服务的享有。 我们介入代理后,在诉讼前,建议男方与子女进行亲子鉴定,并收集整理了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等关键材料,同时从当事人所在社区取得了非婚生育情况及实际抚养的证明。在要求医院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过程中,我们还申请法院调取了女方的病历资料。 经过两次庭审,有关部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女方生育后出走失联,未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义务;而男方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女方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导致孩子的基本权益受损。 基于我们组织提交的社区证明、住院病历及亲子鉴定报告,有关部门确认孩子为双方非婚生女。判决中的关键认定是:尽管男方无法提供女方身份证原件,但我们提供的与住院病历一致的身份证复印件,足以证明生母身份。 最终有关部门判决医院履行法定职责,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非婚生育 #北京户口 #法律 #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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