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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混工用工,赔偿年限要合并计算。 基本案情:工作没变、公司换了,我被辞退了怎么办? 原告唐某某自2016年2月起入职被告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马鞍山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2年11月,双方续签合同。2024年1月1日,在未改变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唐某按公司安排,与另一关联公司——(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福建某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24年8月16日,福建某公司以唐某某“连续旷工7天”为由,单方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唐某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且多年来未安排其休带薪年休假,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其请求后,唐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鞍山某公司与福建某公司均为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其在马鞍山某公司的工作年限(2016年2月至2023年12月)应与在福建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根据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5000元及合计9年的工作年限,法院判决两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万元(计算公式:5000元/月 × 9个月 × 2倍)。 3.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院核算唐某某2024年应享年休假天数为3天。#劳动争议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金 #带薪年休假 #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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