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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10天死亡,医院承担50%责任 患儿在市医院出生后住院6天,病历记载,患儿为G2P1、胎龄39+1周剖宫产出生。出生肤色发绀,呼吸困难,1分钟阿氏评分8分(呼吸、皮肤各扣1分),5分钟、10分钟阿氏评分均为9分(呼吸扣1分)。出生体重:2.85kg。以 “新生儿肺炎?”收入院,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新生儿气管插管术胃肠减压兰光照射等治疗。经治疗后患儿经皮测血氧饱和度稳定,拟停呼吸机改空氧混合仪给氧治疗,但撤机后患儿呼吸困难、三凹征明显,立即予重插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病情危重,家属表示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诊断:1.新生儿重症肺炎2.食管气管瘘?3.低钾血症4.新生儿黄疸5.低蛋白血症6.心肌损害7.新生儿休克。上级医院院以“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肺炎”收入院,治疗4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鉴定意见为,患儿符合在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基础上,继发新生儿肺炎、张力性气胸、纵膈气肿等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鉴定意见认为,医方发现患儿患有气道狭窄等疾病,但病历中未见相关沟通记录,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医方对气管插管后发生气胸、纵膈气肿未及时分析原因及处理,导致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存在对病情未尽高度关注义务的过错。患儿胸片及胸腔闭式引流均见左侧大量气体,应为左侧大量气胸,而非右侧。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患儿先天性气道狭窄、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肺炎等基础疾病是其死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医方过错行为与患儿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新生儿 #医疗纠纷律师 #医患纠纷 #百法百医 #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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